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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部署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

中国炉具网    作者:秸秆综合利用    来源:农业农村部    日期:2022-05-30 09:58:19    浏览: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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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炉具网讯:近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对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进行部署。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为重点实施区域,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加强资源台账建设,健全监测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服务保障,培育推介一批秸秆产业化利用典型模式,形成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原文如下:

对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进行部署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计财发〔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三是突出创新引导,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压实地方投入责任,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油料生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小麦促壮稳产、水稻集中育秧,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多油并举提升油料产能。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推进渔业绿色发展,统筹抓好蔬菜、棉糖胶等生产。

       (二)加强耕地保护、种业振兴、农机装备支撑保障。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强化东北黑土地保护,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推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开展土壤普查试点。实施畜禽良种补贴,稳定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持续提高品种选育水平,提升我国畜禽种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推进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用,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三)大力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人才振兴。聚焦稳产保供目标任务,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培育高素质农民,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一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

       (四)推进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和绿色转型发展。深化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等资源。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稳步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五)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富民产业,完善产业发展支撑保障和设施条件,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相关资金项目继续向脱贫县倾斜。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评价

       (一)推进统筹使用。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可在大专项内部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统筹。

       (二)细化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要求抓紧组织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水平、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沟通,于2022年6月30日前正式印发并以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同时,将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同步上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三)强化政策公开。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加强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关信息公开渠道和查询方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要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过程管控。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督促指导,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2年7月起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3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深化绩效管理。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对违反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减。对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申报项目、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的,一经查实,项目支持对象列入黑名单,有关县(市、区)暂停安排实施该项目。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4.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2年5月9日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工作。

       一、稳定实施直接补贴政策

       (一)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继续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耕地用途管制的相关规定,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按照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工作流程,规范管理方式,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稳定实施。做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标准化录入表格衔接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做好“一卡通”系统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接。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资金监管,逐步构建形成补贴大数据管理系统,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有关要求,尽快将补贴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工作流程,加快拨付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滞留资金。梳理资金拨付流程,建立定期调度制度,跟踪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做好执行分析,发放情况及时上报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加强“一卡通”基础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向代发银行同步发送账户明细,确保补贴真正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对因基础信息有误而造成发放失败的,及时根据银行反馈数据更正信息,严禁以拨作支,在“一卡通”代发专户形成沉淀。

       (三)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基础上,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探索创新以机具应用为前提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大型高端智能农机、丘陵山区先进适用小型小众机械、打包采棉机等短板弱项机具创制与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促进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着力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补短强弱、奖优罚劣,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收获等专用机具和丘陵山区小型适用机具,大力推广现代种养业和智慧农业发展急需的成套设施装备。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或退出补贴范围,其中轮式拖拉机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20%以下。支持将粮油作物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所需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试点,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且相关机具不占用农机新产品试点的资金规模及品目指标,省域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机具累计不超过10个品目。深化农机产品认证证书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中的运用,强化拖拉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北斗终端等重点、新型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并可采信认证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投档依据,积极探索区域一体化投档资料形式审核和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实施地方累加补贴、新进补贴范围等重点监管机具现场演示评价,从严整治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虚开发票、虚构报补等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制造水平。抓实抓细高价值、高补贴额度和累加补贴机具的监督管理,严禁将补贴额与机具价格直接挂钩,强化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大力推动二维码识别、手机APP申请、物联网监测等信息化措施落地见效。依法落实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对支出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省份,将纳入绩效评价并相应扣减下年度中央财政资金。认真落实补贴申请审核、补贴资金兑付等限时办理规定,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2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

       (一)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一是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开展土壤普查试点,在滨海、东北松嫩平原、黄淮海平原和西北内陆开展盐碱地普查,主要支持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等。二是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选择部分耕地酸化、盐碱化较严重区域,试点集成推广施用土壤调理剂、绿肥还田、耕作压盐、增施有机肥等治理措施。在西南、华南等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加强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克服农产品产地环境障碍,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做好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工作。三是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继续做好肥料田间试验、施肥情况调查、肥料利用率测算等基础性工作,提高肥料配方科学性和针对性,更好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加大施肥新产品新技术新机具集成推广力度,优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机制,扩大推广应用面积,进一步提高覆盖率。鼓励以东北黑土区为重点,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推广应用根瘤菌剂等微生物菌剂,为大豆油料产能提升工程提供支撑。通过施用草木灰、叶面喷施、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等替代部分化肥投入,降低农民用肥成本。

       (二)开展耕地深松。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在适宜地区开展深松(深耕)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深松(深耕)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技术模式、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充分利用北斗作业监测手段保证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扩大作业监测范围。

       (三)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和保护性耕作。继续聚焦黑土地保护重点县,集中连片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重点推广秸秆还田与“深翻+有机肥还田”等综合技术模式,开展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标准化示范推广。坚持“稳步扩面、质量为先”,针对玉米、大豆、小麦等旱作作物,支持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等关键技术,持续优化定型技术模式,稳步扩大实施面积,鼓励整乡整村整建制推进,加快高标准示范应用基地建设。

       (四)实施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立足资源禀赋、突出生态保护、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探索科学有效轮作模式。在东北、黄淮海等地区实施粮豆轮作,在西北、黄淮海、西南和长江中下游等适宜地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在长江流域实施“一季稻+油菜”“一季稻+再生稻+油菜”轮作,在双季稻区实施“稻稻油”轮作,在北方农牧交错区和新疆次宜棉区推广棉花、玉米等与花生轮作或间套作,既通过豆科作物轮作倒茬,发挥固氮作用,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养分利用效率,又通过不同作物间轮作,降低病虫害发生,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快构建绿色种植制度,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同时,继续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实施休耕试点,休耕期间重点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促进耕地质量恢复提升。

       二、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衰退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突出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适当增加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放流数量,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原则上仅支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放流物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买苗种、暂养、运输、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放流苗种支出,其中用于补贴购买苗种的支出不少于90%。

       三、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扎实实施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对农牧民的补助奖励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按要求继续实施“一揽子”政策的地区,对支持草牧业发展的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发放严格实行村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

       四、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南、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9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引导农户、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生产回收企业等实施主体,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降低使用强度。严格补贴地膜准入条件,禁止使用不达标地膜。加快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

       (二)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为重点实施区域,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加强资源台账建设,健全监测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服务保障,培育推介一批秸秆产业化利用典型模式,形成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继续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县整县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支持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带动县域内畜禽粪污基本还田,打通种养循环堵点,推动化肥减量化。项目县要统筹考虑区域内种养实际,围绕试点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创新工作机制,抢抓关键农时,加快粪肥还田,推广适宜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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