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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

中国炉具网    作者:管理员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12-14 11:02:35    浏览: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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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2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政发〔2018〕63号)和《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酒政发〔2018〕251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大气环境质量各项指标治理管控为重点,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改善用地结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酒泉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4%,其他县(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0%以上;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酒泉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达到6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23微克/立方米。其他县(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平均达到68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平均达到27微克/立方米(主要指标任务见附件);到2020年底,七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0%、2.0%。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的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工作,新、改、扩建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所有新建工业项目“入园”,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已明确搬迁的企业,分批分期实施关闭搬迁,制定搬迁改造时间表,逾期未落实的一律停产。(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严控“两高”行业准入。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遏制盲目重复建设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新增产能,实施减量置换。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加快“两高一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4.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帐式、网格化管理。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决予以取缔;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配合)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扩大绿色产业规模,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园区。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能源体系

        6.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认真落实《酒泉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1年)》,优先发展集中供暖,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综合采取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继续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年内完成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见附件2)。(市能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燃煤管控力度。加强煤炭总量控制。制定市、县两级年度煤炭消费目标,开展煤炭减量替代工作,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电力用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加强煤炭市场建设管理,持续强化煤炭交易市场及集中配送体系建设和运行,基本实现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优质煤炭配送全覆盖。持续开展非法储(售)煤场清理整治。加强煤质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的行为,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煤炭总量控制工作、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健全规范煤炭市场和配送体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煤炭经营主体管理和煤炭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储(售)煤场地环保设施监管及严格用煤环节,市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8.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和工业园区在用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任务。加强监管,确保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结合各地实际,加快现有禁燃区划定方案的调整划分。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加强对高污染燃料设施及燃料的管控。依法拆除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严禁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节能标准,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鼓励推广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2020年全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比重达到20%。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将弃水、弃风、弃光控制在国家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市能源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要制定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靠实部门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2.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重点任务推动缓慢、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县(市、区),由市大气办约谈县(市、区)大气办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并将依据《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酒泉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在政府门户网站、《酒泉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4.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理念。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良好氛围。

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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