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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民用散煤等环保相关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中国炉具网    作者:管理员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12-01 10:29:21    浏览: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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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民用散煤等环保相关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同市监质监〔2020〕111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及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同政办发〔2020〕12号)任务要求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民用散煤等环保相关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259号),助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圆满收官,市局制定了《民用散煤等环保相关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民用散煤等环保相关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为推动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收官,确保市场监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细落实,市局决定从2020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在省局的组织领导下结合我市实际集中三个月时间对民用煤、车用柴油、沥青、油漆等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环保相关产品开展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今年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臭氧污染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综合指数同比下降明显。但是,受结构性污染制约,叠加臭氧污染和秋冬季气象条件的不确定性,距离国家下达我省、我市的“十三五”目标仍有较大差距。针对民用煤、车用柴油以及含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环保相关产品在燃用过程中对空气质量产生的不同危害程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职能定位,提高政治站位,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坚决贯彻“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坚决守住环保相关产品质量合格底线,严厉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产生活,助力打赢全市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环保指标对症重点施策。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产品的环保约束指标上,因产品本身环保约束指标不合格而影响大气污染防治的产品为重点整治对象。抽查和检查的重点要突出各类相关产品的涉环保项目,委托检验要强化针对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摸清辖区底数精准发力监管。针对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和目标,各县局要及时梳理辖区内环保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市场主体数量,建帐立制,在突出质量帮扶和政策宣贯的基础上,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精准监管、严格监管,坚决防止不合格环保相关产品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上下协同联动部门联合整治。要理清煤炭上下游产业、车用柴油流通和使用领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监管职责和质量标准要求,积极发挥系统上下和能源、生态环保、公安、商务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间的整体合力,不断加强环保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的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和职能优势强化合作、互助互补,不断提升联合监管效能。

        (四)多措并举推进落实落细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优势,应用风险评估(监测)、监督抽查(检查)生产许可、缺陷召回、执法稽查、飞行检查等手段,多措并举、集中整治,实现技术支撑、质量监管、立案查处、吊销执照和依法移送等“无缝对接”。同时,要突出当地政府主体责任,落实落细部门监管责任,注重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保证监管链条环环相扣,善始善终实现监管闭环。

        三、重点任务

        (一)民用煤

        1.要严格按照《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GB/T313562014)、《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F2017)和《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等质量标准规定,准确区别民用煤和工业用煤、民用散煤和工业散煤以及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的定义和边界。

        2.强化对民用煤市场民用煤加工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各类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最低要求。

        3.“禁煤区”内一律取缔煤炭及其制品加工销售行为,确保“禁煤区”内无生产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二)车用柴油

        1.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油品销售企业能够严格内部质量管理,细化油品流程,责任分解到人,把住采购关、运输关、储存关和销售关,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强化车用柴油质量监管,提高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严处置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油品,严防不合格油品回流市场,既要查来源也要查去向。凡整改不到位、复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销售。

        3.突出综合执法稽查,查处一批违法案件,震慑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交易行为,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含挥发性有机物相关产品

        1.摸清辖区内生产和销售沥青、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壁纸、清洁剂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的底数,建立日常监管台账,重点跟踪检查原料进货、执行质量标准、出厂检验等情况。

        2.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监管有效性。

        3.确保生产销售产品的VOCs含量达到《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CDBI13052007D)《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值》(DB38507-2020)等质量标准要求的最低限值,有效遏制氧(O3)及氮氧化物污染态势。

        四、整治措施

        (一)民用煤

        1.重点针对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以及不同程度影响空气质量的商品煤等煤炭产品,结合省局、市局组织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全覆盖能源部门牵头建设的洁净煤供应点。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煤炭产品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2.各县局要不断加强民用煤加工销售环节质量管控,大幅提高煤质抽检覆盖率,重点跟踪质量问题频发的企业和区域,提高对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的煤质抽检频次,增加覆盖率,有条件的县、区局酌情组织开展民用煤加工销售企业抽检工作,争取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3.会同能源部门打击个别煤炭开采企业和洗选企业未按《关于限制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6号)《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晋煤经发(2017)325号)等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有效管控销售渠道和范围,导致原煤或工业用煤甚至是劣质煤流入民用煤市场的行为。

        4.严厉打击民用煤销售点擅自用原煤或工业散煤冒充民用散煤进行销售的行为,坚决杜绝以次充好低质低价故意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政府“清洁煤”技术要求的煤炭制品等。

        5.严厉查处民用型煤生产加工企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工业散煤加工销售“清洁型煤”的违法行为。

        6.严厉打击跨区域销售不合格民用煤的“流动经销点”,实现区域联合执法,堵塞执法漏洞。

        7.依法查处在“禁煤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清理“禁煤区”散煤及燃煤设施,并妥善处置不合格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杜绝不合格产品回流到民用煤市场。

        8.督促能源部门牵头解决个别“洁净煤供应点”“无煤可供”或“低质供应”的问题,按照“便利便宜”供应原则,保证供应主渠道供应畅通。

        (二)车用柴油

        1.加强对车用柴油销售加油站点的质量监管,重点针对长途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的加油站和批发油库,联合税务、商务、生态环保等部门组织开展车用柴油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重点领域和环保指标,统筹开展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严格不合格柴油后处理程序,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引导加油站点规范经营。

        2.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国市监信(2020)111号)要求,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车用柴油质量抽查。省、市两级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车用柴油进行质量抽检,对发现的不合格油品依法依规交由相关部门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置。各县局根据本地实际,协同省局、市局依法开展质量抽查的同时有序组织辖区内同类抽查工作。

        3.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行为,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油品要予以没收,并倒查来源和进货数量。对连续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油品销售企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黑加油站点工作,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通报有关部门。

        5.按职责加大企业自备油库车用柴油的质量监管,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大型企业自用油库中车用柴油质量抽检工作,发现不合格油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6.严厉打击加油站点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油品,以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作弊、价格违法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含挥发性有机物相关产品

        1.组织开展生产流通领域沥青、涂料、油墨、胶粘剂、壁纸、清洁剂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突出质量管理,强化进货把关,落实主体责任,确保VOCs含量达到限值标准要求。

        2.组织开展对含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产品质量抽检,科学公正检验,依法严格处置,多措并举推进,倒逼企业提高生产工艺,供给高质量产品。

        3.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超过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

        4.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生产流通领域发现的超过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产品,要及时发布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追踪跟进监管。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环保相关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部分工业产品质量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负面影响,解决两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民用散煤质量监管不力问题,坚决完成省、市政府交办市场监管部门在生态环保领域的重点任务,助力打赢蓝天保卫决战决胜行动。

        (二)强化组织领导,有序推进落实。各县、区局要指定牵头负责科(股)室和配合单位,强化协同联动。一要主动做好省、市、县局(所)和地方政府的对接,加强信息传递和共享,同向发力,同步推进。二要突出执法监管和技术保障,精确掌握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增强“凭数据说话,靠技术执法”的有效性。三要严格执法,树威立信。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整治一批违规企业,树立一批规范运营标杆。

        (三)突出问题导向,督导督促检查。市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局的业务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适时组织开展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敷衍塞责、表面应付、不实不细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和通报批评。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2020年9月15日到2020年12月15日结束,各县、区局要在9月8日前将整治方案报市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并在整治期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专项整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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