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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09-24 11:26:11    浏览: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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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市监规〔202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哈尔滨市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方案(2020-2022)》(哈政办发〔2020〕27号)要求,现将《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大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完成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散煤的目标,促进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散煤污染治理 “三重一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 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散煤污染治理的工作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治理措施,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散煤销售治理工作责任,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二、治理时间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

        三、重点范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 号)划定的禁燃区,即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以及散煤治理的“城中村”和农村列为改造的区域。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禁止销售散煤。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禁燃区外依法获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禁止向禁燃区内销售散煤,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 号),向购买者发放宣传单、告知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散煤。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销售散煤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二)严打违规运输、储存散煤。禁燃区内除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一律禁止储运散煤。对违规运输散煤的车辆,由区、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牵头协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对违规储存散煤,或者为散煤经营户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查处。(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三)严禁占道堆放销售。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堆放、销售散煤的,由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依法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四)严控经营主体。禁燃区内禁止核发经营高污染燃料的营业执照,禁燃区外依法依规登记煤炭经营类市场主体;告知已登记的煤炭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变更为“不含高污染燃料”。(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五)加强煤质检测。严格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的“哈尔滨市燃煤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强化禁燃区外销售环节的煤炭质量抽检工作。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处理。(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20年9月1日至9月20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原则,广泛宣传,立即启动,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排查清理阶段(202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各区、县(市)政府应组织好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排查清理内容逐项细化,列出排查清理清单、问题清单,逐个进行排查清理。排查清理要覆盖重点整治范围,确保不漏网点、不漏路街胡同,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整治处置阶段(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整治任务、责任分工,全面深入推进工作。加大对禁燃区内销售、运输和储存散煤的整治力度;加强对煤炭销售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违法销售、运输和储存散煤的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总结考核阶段(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对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分析整治效果,归纳工作经验,针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治理散煤销售,全面提升我市散煤管控水平。

        六、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市场监管局设立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散煤销售调度通报、督导考核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等为成员单位。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目标,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做好散煤销售专项治理相关工作的牵头、协调、指导、督查及汇总等,并按时向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各区、县(市)政府的协作配合,对属于本部门牵头的工作任务,要积极主动,稳步推进;对重点工作任务,要坚持挂牌督办,限时办结,确保散煤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调度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治理要求,通报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要于每月3日前向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送月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每年5月30日前报送年度供暖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组织督导组加强督办,追踪落实。坚持明察和暗访相结合、随机巡查和定点督查相结合、督进度和促整改相结合,推动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对发现的个性问题,由成员单位依职责挂牌督办;对重点问题列入市政府督办事项。

        (五)广泛宣传发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要把散煤销售专项治理纳入全市“三重一改”总体工作中加强宣传,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来临之前,要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和政策宣传到位。引导散煤经营业户牢固树立环保责任意识,遵守政府相关政策措施,自觉做到不在禁燃区销售散煤、不向禁燃区销售散煤,在禁燃区外销售符合“哈尔滨市燃煤质量标准”的散煤;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散煤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刘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18904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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