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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霍州市2020散煤整治方案 保障洁净煤供应

中国炉具网    来源:霍州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08-21 09:22:50    浏览: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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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州市2020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霍政办发〔202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2020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2020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临汾市2020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省、临汾市关于散煤污染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散煤管控要求,切实加强散煤生产、经营、流通、使用、收缴各环节管控,加大城乡散煤替代力度,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体系,实现城区和清洁取暖改造区域无煤化、未改造区域清洁化。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分区管控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定全市“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其他区域的范围,并绘制分布图。将城市建成区和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燃区”,同时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完成时限:2020年5月15日前按照现状,初步划定“禁煤区”“禁燃区”范围;2020年10月15日前,按照清洁取暖改造完成进度最终确定“禁煤区”“禁燃区”范围。
        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能源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办及有关企业配合。
        “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全面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禁燃区”内,禁止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取暖必须燃用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即①含硫量0.5%、灰分10%以下的煤炭②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下的型煤③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下的焦炭④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下的兰炭;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除“禁煤区”“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居民生活取暖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完成时限:2021年3月31日前
        职责分工:禁储、禁燃工作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禁销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

        (二)加大散煤清缴力度

        各乡(镇)、街道办要持续开展散煤清缴行动,制定行动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逐村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留死角。对不能确定煤质标准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落实,确保“禁煤区”实现散煤及燃煤设施“双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实现劣质煤清零。  
        各乡(镇)、街道办要切实加强散煤管控,做好煤炭储存、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和巡查工作,并贯穿全年,形成常态化长效机制。
        如发现“禁煤区”内储存、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和“禁燃区”内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燃煤的,严格按照《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由生态环境分局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并依规处理。
        如发现“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储存、燃用不符合民用质量标准劣质煤的,由生态环境分局予以处理。
        如发现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规处理。
        如发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市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急措施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完成时限:2021年3月31日前
        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 

        (三)保障洁净煤供应

        按照确村确户原则,建立真实的洁净煤供应台账,组织研究保供方案、完善配送体系,合理规划布局民用洁净煤供应点或临时配送点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居民用户必须在政府公示的民用洁净煤供应点或临时配送点购买洁净煤,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或补贴政策;要明确居民用户洁净煤需求量,大力推广使用洁净煤,有关乡(镇)、街道办洁净煤入户率力争10月底达到60%,11月底达到90%以上。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公示
        职责分工: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相关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
        严格规范民用洁净煤购销管理,按照“定点购买,索票求证”的原则,民用洁净煤供应点在销售时必须向居民用户出具销售凭证,做好销售记录、保存凭证存根。严禁向“禁煤区”销售。如违反规定,严格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处理。
        完成时限:2021年3月31日前
        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

        (四)加强煤质抽检

        切实加大对型煤生产企业、民用煤供应点和煤炭使用环节的单位和居民用户煤质检验力度,建立检验台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应达到抽检范围和抽检频次的相关要求,对民用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要达到2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及时督促进行处置,实现闭环管理,严防不合格散煤入户流通,不断提高各个环节民用煤质量管控。
        完成时限:2021年3月31日前
        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办配合。

        (五)严格煤源管控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型煤加工企业、洗储煤场(厂)、煤焦发运站企业、其他商贸砖瓦等涉煤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管控,实行市、乡(镇)街道办、村(社区)三级主要领导包联制,并在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各类企业法人必须签订承诺书,严禁将中煤、煤泥、煤矸石或其他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等销售到民用市场。
        完成时限:2021年3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分别按职责牵头,各乡(镇)、街道办配合。

        (六)强化路查路控巡查力度

        根据《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规定,要提前规划运煤车辆行驶路线,并向社会公告,运煤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进入“禁煤区”;入境、过境“禁燃区”的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要在主要国省道(包括高速出口与国省道交界处)、交通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污染专项整治检查项目或设立固定的散煤污染专项整治检查站、流动执法队,采取固定检查、道路巡查、夜间突查等手段,严格管控。对违反规定的运煤车辆,一律予以劝返或查处。
        完成时限: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职责分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分别按职责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配合。

        (七)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将政府补贴与散煤清缴和民用洁净煤使用有机结合,积极筹措补贴资金,并根据筹措到的资金情况制定补贴办法,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有关乡(镇)、街道办要如实统计居民购买洁净煤数量,建立台账,完善手续,根据补贴办法积极做好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8月15日前出台补贴政策。
        职责分工:市财政局牵头,有关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霍州市2020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尽职尽责。

        (二)双重负责,双轨报告。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行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双重负责制”和“双轨报告制”,各部门既要对市政府负责,又要对临汾市主管部门负责,要同时向市散煤办上报散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信息数据,严格执行周报表和月总结制度。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多形式、全方位的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散煤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整治为自觉抵制,群防群治。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督导检查,考核问责。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对不履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或疏于管理、措施不力,导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的,要严格按照《临汾市冬季清洁取暖和散煤管控责任追究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责任追究;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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