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年整治燃煤锅炉推进清洁化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财规〔20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9年整治燃煤锅炉推进清洁化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4日
哈尔滨市2019年整治燃煤锅炉推进清洁化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19〕3号)和《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年度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环发〔2019〕3号),大力支持整治燃煤锅炉,推进清洁化能源使用,按照并网优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生物质则生物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
哈尔滨市九区纳入2019年燃煤锅炉淘汰范围,实施废弃拆除、拆除燃煤锅炉并入供热规划的集中供热管网(含趸售)和清洁化能源改造(改用天然气、电、地热、工业余热、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化能源)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省属单位除外)。
二、补助标准
(一)财政供养单位
财政供养单位淘汰燃煤锅炉,实行并网及清洁化能源改造的,按照财政供养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
1.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
对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上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实施并网工程的供热单位不得收取其他并网费用。
2.改用清洁化能源补助标准
(1)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采用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4)对采用发热电缆、电热膜、蓄热电暖器等分散式电供暖设施,各类电驱动热泵、地热、工业余热、太阳能等其他清洁化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供热锅炉的,用于供暖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生产的,依据原淘汰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5)对采用加装布袋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生物质专用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4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改用清洁化能源的,新建锅炉吨位如超出原淘汰锅炉吨位,按原淘汰锅炉吨位计算补助金额。
3.废弃拆除燃煤锅炉补助标准
对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4.补助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财政供养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锅炉淘汰资金申请。非财政供养的居民和企业锅炉淘汰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拨付资金:
(一)申请程序
申领财政补助资金的非财政供养单位根据淘汰方式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分别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即:实施并网工程的供热单位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施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能或废弃拆除工程的工业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实施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能或废弃拆除工程的商业经营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二)并网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对实施并网工程的项目,按照协议签订和项目验收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拨付70%和30%的补助资金。
1.供热单位和并网单位签订并网工程协议后,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确认意见,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区两级供热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拨付70%的补助资金。
2.并网改造工程全部完工并实施供热运行后,供热单位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区级供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区两级供热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拨付30%补助资金。
(三)改用清洁能源或废弃拆除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1.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商业服务业单位清洁化能源改造或废弃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验收。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2.工信部门牵头的工业企业清洁化能源改造或废弃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工信部门申请验收。区级工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工信部门审批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区两级工信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拨付渠道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各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依据市级相关部门意见,于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将市区两级补助资金拨付实施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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