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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布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9-10-24 11:15:40    浏览: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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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财建〔2018〕397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抓住西安市入选汾渭平原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机遇,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以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为目标,全力推进“2+17高效措施”(2大任务、17项举措),通过热源清洁化(15项举措)和建筑能效提升(2项举措),实现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清洁取暖方式,构建清洁、高效、节能的供暖体系,力争实现城区、县城、平原农村地区清洁供暖率达到100%;城区和县城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100%完成节能改造,新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在陕西省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为实现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新贡献,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选择供热方式。

        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清洁化改造方式,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对市政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地区,择优选择地热能供热、污水源供热等集中供热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生物质等分散供热方式。

        (二)热源清洁化和建筑能效提升并行。

        全市清洁取暖工作主要通过热源清洁化和建筑能效提升两种方式实现。热源清洁化项目旨在从供能侧减少污染排放,建筑能效提升旨在从用能侧减少用能需求,共同实现大气环境治理目标。

        三、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中、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资源、环境、经济、技术等特点及已开展工作情况,提出到2021年三年示范期结束后的总体目标。

        1.城区、县城、平原农村地区的清洁供暖率全部达到100%。

        2.城区和县城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100%完成节能改造,农村地区依据实际情况鼓励进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3.所有新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在陕西省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

        (二)具体目标。

        1.热源清洁化

        通过重点实施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热源建设项目,新增清洁能源供暖面积21181万平方米(如下表)。其中,集中供热项目预计可支撑供热面积约12146万平方米,分散供热项目预计可支撑供热面积约9035万平方米。

        全市21181万平方米的热源清洁化建设目标由城区、县城、平原农村地区合力完成,其中,城区新增14271万平方米,县城新增2852万平方米,平原农村地区新增4058万平方米(如下表)。

        同时,加快推进电网、气网、热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电网建设8904.12兆伏安(城市和农村),新增热力管网长度25.9公里,新增燃气管网长度694.6公里。

        2. 建筑能效提升

        建筑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项目。

        计划三年示范期内,对城区和县城地区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能耗高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机电系统和运行管理方式进行改造或者更新。目标改造面积约1765万平方米(各区县目标任务如下表),最终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的目的。此外,通过农村示范项目的引领示范,鼓励既有农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降低供热负荷,减少采暖费用。

        新建建筑能效提升方面,推动新建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到2021年三年示范期结束后,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在全面实施《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率65%的基础上再提高30%,节能率达到75%。此外,积极推动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形成示范效应。

        3. 空气质量提升

        三年示范期内,巩固并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成果,以颗粒物(PM10、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二氧化碳(CO2)、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粉尘等污染物控制。示范期后,力争实现全市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优良天数进一步增加的目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四、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集中供热工程。

        在城镇地区优先推行集中供热。试点期间,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规模,并配合全市“铁腕治霾”工作完成燃煤供热锅炉清洁化改造工作。提高集中供热热源清洁替代比例的同时,根据全市可再生能源的分布条件,推广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中深层地热等供热项目建设。推进垃圾焚烧热电联产以及既有热电联产的热能释放供热工作。

        完成时限:各类集中供热项目由相应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共同把控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按实施计划如期完成。

        1. 扩大燃气集中供热

        三年示范期内,计划实施一批燃气集中供热项目,预计支撑清洁取暖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推进航天基地热源厂煤改气新建锅炉房、浐灞生态区2#供热站等项目的顺利实施,扩大清洁取暖集中供热面积。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各热力公司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 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 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扩大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支持高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焚烧热电联产、航空基地二期供热(热电联产余热供热)项目建设,预计支撑清洁取暖面积约1000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热能接收)、市发改委(热能释放)
        配合单位: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供热企业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 扩大地热能及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加快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因地制宜、科学有序地开发浅层地热能供热,鼓励开发中深层地热能供热,积极推进污水源热泵供热。力争2020年采暖季前,实现浐灞生态区五污厂周边污水源热泵、国际港务区分布式能源站及莲湖区土门地区热泵集中供热等热泵供热项目建成投产。大力推动地热能供热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地热能供热。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应采用地热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煤改电”“煤改气”工程。

        在我市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对登记在册的散煤用户,按照电改优先、气改补充、因地制宜、合理负担、惠及民生的总体方针以及整村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煤改电”“煤改气”。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电热膜、蓄热式电暖气、碳晶、石墨烯、发热电缆、燃气壁挂炉等清洁的分散式供暖设施进行取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城镇地区“煤改电”“煤改气”)、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各城燃企业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煤改电”“煤改气”项目由相应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共同把控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按实施计划如期完成。

        (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热力、电力、燃气输配设施建设是落实清洁能源取暖热源端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热力、电力、燃气公司应提前做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增强能源供给能力。实施煤改集中供热的,要确保配套热力管输设施建设到位;实施“煤改电”的,要确保配套电力增容及电网改造到位;实施“煤改气”的,要确保点供气源设施及配套供气管线建设到位,保证热源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同步做好储气调峰能力建设,提升我市天然气应急保供能力,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完成时限: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相应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共同把控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按实施计划如期完成。

        1. 热网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完成杜陵邑南路等11条供热管道工程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西安城投集团,相关热力公司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 电网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农村电网可靠性。
        牵头单位: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 燃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完成高陵分输压气站至灞河西路输气管道工程、临潼区9条天然气主管网以及狄寨塬门站扩容改造工程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城燃企业
        4. 储气调峰设施建设
        全面提升我市天然气应急保供能力。实现全市日均三天以上的应急储气要求,城燃企业实现其年用气量5%应急储气能力要求。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各城燃企业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城镇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优先对已实现集中供热的小区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重点针对建筑外墙、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改造,提高建筑物的整体保温隔热效果。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方式主要是对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

        针对农村地区居住建筑,按照整村推进、示范带动的原则,实施建筑围护结构综合节能改造;其余农户依据实际情况实施建筑围护结构局部节能改造,提升农村清洁取暖建筑的热工性能。同时,针对农村地区公立的乡镇政府办公建筑、幼儿园、中小学、村委会、养老院等,进行围护结构综合节能改造示范。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相应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共同把控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按实施计划如期完成。

        (五)新建建筑节能。

        按照陕西省新建建筑能效提升技术路线,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试点开展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力争实现城镇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节能水平在《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达到节能率75%。农村地区,鼓励新建农房按照《西安地区农村居住建筑节能技术规程》(DBJ61/T 91-2014)进行设计和建造。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示范期结束前

        (六)能力建设。

        1. 西安市清洁取暖管理平台建设

        建设西安市清洁取暖管理平台,实现工程资料管理、示范项目运维管理、效果展示等功能,智能化管理清洁取暖工程项目资料、集成化接入各项目运行数据、可视化展示清洁取暖工作实施进度与效果。建立面向管理人员、项目实施人员以及参观、考评验收人员的西安市清洁取暖指挥中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2. 标准规范制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清洁取暖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导则、实施细则,健全相关标准规范实施体系,确保清洁取暖工作有据可依,为后续工程推广积累工程经验和技术基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1年示范期结束前

附件1

西安市清洁取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全面加强清洁取暖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期内,被列入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库、并通过市取暖办审核备案的清洁取暖项目。项目类型包括热源清洁化和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其中,热源清洁化主要包括燃煤供热锅炉房改造、新建燃气供热锅炉房、热电联产、工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建筑能效提升主要包括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第三条  强化我市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效果,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标杆作用。拟在每类清洁取暖项目中甄选若干个项目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项目需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展示以“低能耗、高能效”为特点的清洁取暖先进技术,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取暖办负责西安市清洁取暖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项目评审资料审查;
        (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三)项目绩效考核组织实施;
        (四)项目奖补资金管理与使用;
        (五)项目资料归档管理与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清洁取暖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定与调整
        第六条  申请将项目纳入清洁取暖项目库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相关电子文件,包括:西安市清洁取暖项目入库申请文件、发改部门批复文件等。经由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上报市取暖办,经市取暖办审核通过后,予以项目入库。
        第七条  拟申请列为示范项目的,还需向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西安市清洁取暖示范项目申请表》,与其他资料文件一并提交至市取暖办。市取暖办会同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技术亮点、示范效应等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择优原则对示范项目进行甄选审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取暖办核实确认后,将其从项目库中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导致项目无法在2021年示范期结束前完成;
        (二)没有按照相关规范、管理办法及时提交必要资料;
        (三)因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履行必要的项目变更手续,并向市取暖办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经市取暖办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并备案:
        (一)项目计划实施规模(面积或户数)较备案规模增加或者减少的比例大于10%的;
        (二)热源清洁化项目改造技术手段与备案内容产生较大差异的,例如,“煤改电”变更为“煤改气”、燃气供热锅炉房变更为水源热泵等;
        (三)项目进度滞后推迟竣工、但能够在三年示范期内完成的。
        第十条  未在项目建设初期申请进入项目库,但符合我市清洁取暖项目要求的热源清洁化和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履行项目入库申请手续,经市取暖办审核通过后,将其增补至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涉及到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工作,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合理组织,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  市取暖办组织第三方专家建立《西安市清洁取暖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材料等,须通过专业检测机构相关质量检测,确保产品、材料等技术参数合理、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  我市清洁取暖示范项目须纳入西安市清洁取暖管理平台,对其清洁取暖能效、取暖效果、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与展示。示范项目设计方案须包括能效监管专项设计内容,施工过程中预留检测点位。已经开工建设且没有进行能效监管专项设计的示范项目,需要补充该项设计内容。专项设计内容需经市取暖办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所属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汇总本辖区内除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图审查通知书、施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文件,并以电子文件方式上报市取暖办审核存档。市住建局需汇总备案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的改造设计方案,以备国家考核审查。
        第十五条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季度最后三天,对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季报电子版到市取暖办。
        第十六条  强化项目协调推进,市取暖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分析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主要问题,定期向西安市清洁取暖工作的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竣工
        第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清洁取暖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文件等关键竣工资料汇总后,以电子版方式上报市取暖办存档。
        第十八条  每年国家绩效考核前,市取暖办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对清洁取暖项目进行抽检核验,抽检核验包括资料审核、现场勘验、检测复核以及对各区县和开发区进行地方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我市清洁取暖的示范项目除应满足本办法的要求外,在竣工前,还必须进行示范项目能效监管系统调试并提交调试报告,保证数据采集、传输的准确性。此外,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核验不合格的项目,需整改后重新核验。
        第二十一条  涉及奖补资金的清洁取暖项目,通过市取暖办核验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西安市清洁取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并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环境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2021年示范期结束前,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取暖项目进行审计,重点对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财政补贴资金筹集、到位、拨付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由市取暖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相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取暖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西安市清洁取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财建〔2018〕39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示范效果,提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清洁取暖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清洁取暖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陕西省、西安市、各区县及开发区三级财政部门从相应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清洁取暖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取暖办牵头负责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市取暖办负责资金分配及计划下达;市财政局负责依据市取暖办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并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第五条  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管理应公开、公正,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六条  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清洁取暖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奖补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地区的热源清洁化项目和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
        第八条  配套资金重点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煤改电”“煤改气”项目补贴;
        (二)城镇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贴;
        (三)农村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贴。
        第九条  分类分项补助标准如下:
        (一)“煤改电”“煤改气”项目
        补贴标准参照《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发〔2017〕234号)、《关于调整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发〔2018〕)124号)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收入群体的“煤改电”“煤改气”居民,安装费用优先由专项资金解决,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地方配套资金补足。
        (二)城镇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和屋面同时改造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既有公共建筑空调采暖系统+照明系统同步实施改造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西安市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能效提升节能改造奖励办法》执行。
        (三)农村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节能改造,完成节能改造的户数不宜低于全村总户数的80%。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住建局商市财政局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另行下发。
        (四)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类型包括: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中深层地热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煤改电”项目、其他热源清洁化项目、城镇地区超低能耗建筑、农村地区新型农房示范、城镇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另行下发。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条  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严格资金的审核、拨付与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取暖办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进行清算与拨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取暖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撤销、追回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用途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
        (三)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项目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截留、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
        (六)未按市取暖办备案项目信息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的;
        (七)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支撑单位、设备供应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八)未通过相关验收和绩效考核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或我市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具体财政补贴工作按照相关财政补贴细则执行。本办法及补贴细则中未明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完善细化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奖补方案,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取暖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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