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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潼关县发布方案:全力保障洁净煤供应

中国炉具网    来源:潼关县人民政府    日期:2019-08-14 11:15:29    浏览: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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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发布《散煤治理暨“双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全力保障洁净煤供应(含生物质成型燃料)。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煤质检验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的洁净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将有关信息接入陕西省散煤治理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化动态监管。加强洁净煤销售环节煤质监控,加大巡查和检查力度,实现按月抽检全覆盖,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研究完善洁净煤财政补贴支持政策,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附原文: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散煤治理暨“双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政办发〔2019〕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散煤治理暨“双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散煤治理暨“双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陕政发〔2018〕29号),最大限度减少全县散煤燃烧,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中地区散煤治理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4号)及《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散煤治理暨“双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6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尊重民意、政府主导、突出重点、整村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可持续、有质量清洁取暖为目标,形成“四宜”并举、“双改”优先、“多能”互补的散煤治理格局,推进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以禁燃区为重点,在县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散煤全替代。

        禁燃区之外的平原地区,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2019年完成50%替代任务,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散煤全替代。

        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

        二、散煤替代要求

        “煤改气”:燃气管道及计量设备安装入户,安装壁挂炉等必要的取暖设备;“煤改电”:户用电能力达到4-6KW,完成智能电表改造,安装热风机、空调等必要的取暖设备,至少保障两个房间冬季采暖。常住农村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家庭可适当放宽至2-3 KW,至少保障一个房间冬季采暖;洁净煤(含生物质成型燃料):燃料类别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高效环保炉具。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取暖:安装必要的取暖设施,满足居民取暖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稳妥推进煤改气。加快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扩大天然气覆盖范围。坚持以气定改,在严格落实合同资源量的基础上,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优先实施煤改气,严禁合同外超改。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管网、储气站设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积极支持燃气公司推进项目实施计划。鼓励支持管网未覆盖且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使用撬装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为确保节能减排,户内安装的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

        (二)全面推进煤改电。主动对接电网公司制定电网扩容改造实施方案,逐村逐户排查电力设施,统筹做好变压器、配电线路、智能电表等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加强已完成改造地区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电供暖设施使用安全管理。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加快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在地热资源较好的城区、城乡结合部、重点村镇新建小区,原则上优先采用地热资源供暖。新建垃圾焚烧发电厂原则上必须作为城镇热源点进行建设。支持有实力的科研院所、企业加强对太阳能光热、生物质能利用的推广。乡镇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率先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供暖示范项目。

        (四)全力保障洁净煤供应。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煤质检验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的洁净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将有关信息接入陕西省散煤治理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化动态监管。加强洁净煤销售环节煤质监控,加大巡查和检查力度,实现按月抽检全覆盖,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研究完善洁净煤财政补贴支持政策,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五)大力开展燃煤设施综合整治。加大工业窑炉、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业用煤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2019年底前,所有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者依法处罚。

        (六)探索开展农村住房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积极争取省级农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住房示范项目,鼓励农村新建房屋全面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积极推进既有住房节能改造,鼓励采用新型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对现有墙体、门窗、屋顶的更换改造,降低采暖能耗。

        四、实施步骤

        结合天然气和电力保障实际,因地制宜、整村推进、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煤则煤、分步实施。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示范立标阶段:2019年5月—2019年6月

        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思路,首先在城乡结合部选择基础条件好的一个村进行试点示范,探索形成我县冬季清洁取暖模式。根据省市要求,完善 “双替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开展调查摸底,提出全县2019年“煤改电”定村确户名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夯实相关部门、镇、村各级责任,以镇(街道办)为单元,整体规划设计,逐村实施改造。国网潼关供电分公司对实施整村推进的镇村电力线路进行升级改造,达到安全负荷要求。充分尊重民意,群众按照自身承受能力选择适合采暖设备,严禁“一刀切”。

        (三)督查巩固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3月

        县散煤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镇办散煤治理及“双替代”完成情况进行督查,查漏补缺,对未完成任务或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杜绝复烧现象发生。

        (四)全面推广阶段:2020年3月—2020年12月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按照“双替代”为主,地热能、生物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清洁能源替代总体思路,全面推广,争取到2020年底,全县基本实现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五、奖补政策

        (一)对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地热能”等替代,并达到替代要求的,给予初装费补助2000元

        (二)“煤改气”用户,每个供暖季补贴运行费800元,补贴至2021年3月15日止(暂定)。

        (三)“煤改电”用户,采暖季结束后持有效发票申报运行费补助,每户补助800元,补贴至2021年3月15日止(暂定)。

        (四)财政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市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预拨资金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实施进度下达。待清洁取暖项目改造完成后,根据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财政与各县市区清算。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县政府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公安局、国网潼关县供电公司、各镇(办)镇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统筹推进散煤治理及日常调度工作。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严密组织实施,建立散煤治理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散煤治理工作在县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

        发改局负责统筹散煤治理、日常调度、高效环保炉具等替代产品推广;负责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财政局负责散煤治理县级财政补贴办法的修订及补助资金筹措。自然资源局负责洁净煤配送中心、燃气、电力管网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环保局负责散煤治理的督查和燃煤锅炉的综合整治,依法对禁燃区内的燃煤设施予以处罚。住建局负责督导城市燃气企业加快管网建设;负责供暖季气源落实、保供及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智能电表改造;负责城市及农村房屋节能改造及技术推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农业大棚、畜禽养殖场等农业生产性燃煤治理措施。市场监管局负责清洁煤生产和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煤炭市场管理;负责经营性门店燃煤设施改造;负责与相邻县市协调联动,杜绝劣质散煤流入。公安局负责配合市场监管局开展劣质散煤市场监管。城管局负责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占道许可及环境保障工作;配合做好经营性门店燃煤设施改造。各镇(办)负责辖区内散煤治理暨双替代工作整体推进;负责电力设施改造期间的环境保障工作。国网潼关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负荷增容和智能电表改造。

        (三)强化考核问责。各镇(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治理完成情况的核查,县环保局、县发改局进行抽查,县政府将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镇办和部门,实施约谈和问责。

        (四)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各镇(办)要将散煤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散煤治理任务相匹配。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要高度重视散煤治理行动宣传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散煤治理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散煤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散煤治理行动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安全用气用电常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自救能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煤改气”“煤改电”全流程公告制度,严防严治违规违法行为。

        机构改革后,成员单位及职责按照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到相应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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