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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源县2019年民用清洁煤炭推广工作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沂源县人民政府    日期:2019-08-06 09:44:00    浏览: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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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9〕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3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县、镇(街道)、村协同,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优质块煤,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2019年年底前完成民用清洁煤炭推广3.3万吨(具体推广任务见附件1)。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强化政策扶持

        经县级初核、市级复核后,市财政按照120元/吨给予奖补;县财政按照120元/吨予以配套,用于清洁煤炭补贴和清洁煤炭推广、劣质散煤治理费用支出,其中各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和劣质散煤治理经费按不超过20元/吨列支

        三、工作职责要求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清洁煤炭推广任务对各镇(街道)进行任务分解;组织实施清洁煤炭配送县级初核,配合市级审计部门进行复核,按复核结果发放奖补资金;对冬季季节性储煤场地煤质及环保治理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各镇(街道)清洁煤炭配送情况定期进行抽查,严禁虚假配送,对配送企业配送煤炭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查抽检情况列为对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二)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推广民用清洁煤炭和劣质散煤治理负有主体责任,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管用的民用清洁煤炭推广方案和措施;按照县民用清洁煤炭配送招投标基础条件(见附件3),组织清洁煤炭配送企业招投标工作,确定本辖区清洁煤炭配送中标企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履约合同;要完善配送程序,确保明确到村到户,信息完整准确,确保配送流程透明度和可核查性,杜绝弄虚作假,所有配送原始资料留存,用于备查、考核与审计;要严把配送煤炭质量关,确保配送煤炭符合淄博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见附件2),每周一把上周清洁煤炭配送情况信息报县发展改革局。要发挥好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辖区内季节性储煤场地的环保治理和煤炭质量监控工作,对未备案的季节性储煤场地予以坚决取缔;严禁流动劣质散煤销售,压实属地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实现群防群治。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投诉问题及时予以妥善处理。

        (三)中标配送企业:要服从各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工作安排,认真组织货源,保证足量供应;按照淄博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每批次购进配送煤炭须附有煤质检验报告备查;配送供应价格要充分体现政府补贴性质,要按照低于同期同质量产品市场价格配送,尽可能地让利于广大清洁煤炭乡村用户;按照各镇(街道)规定的配送流程,明确到村到户、登记造册,对弄虚作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与煤炭配送所属镇(街道)签订履约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对配送煤炭质量负责;对发生的配送煤炭投诉问题,要积极配合所属镇(街道)立即妥善处理。

        四、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作为本行政区域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广措施。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民用清洁煤炭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服务等工作,对各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和散煤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和劣质散煤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各镇(街道)散煤清洁化治理及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任务分解表
        2.淄博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3.沂源县民用清洁煤炭配送招投标基础条件

        附件1

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任务分解表

        附件2

淄博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
        进入本市、在本市经营、燃用的民用散煤应符合上述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附件3

沂源县民用清洁煤炭配送招投标基础条件

        为确保民用清洁煤炭配送工作顺利开展,实行公开招标,具体招投标要求如下: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煤炭销售等相关内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证件(注:已办理上述“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有效证件)。

        2.供应商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应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 creditsd.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5.供应商储煤场地符合环保要求。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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