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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沧州市双替代都不忘做好洁净煤推广

中国炉具网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9-07-26 08:08:11    浏览: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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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沧州市印发《2019年沧州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2019年全市完成气电代煤改造任务21.3904万户,其中,气代煤21.0002万户,电代煤0.3902万户。同时明确指出,要按照确村确户的原则,建立详实的供需台账,做好农村地区洁净煤等推广工作。

附方案原文:

关于印发《2019年沧州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9年沧州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2019年沧州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为确保完成2019年气、电代煤工作任务,有效解决我市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多措并举、分类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

        (二)2019年全市完成气电代煤改造任务21.3904万户气代煤21.0002万户,电代煤0.3902万户),各县(市、区)具体任务和要求详见沧州市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3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气电代煤的通知》(〔2019〕-24号)。

        (三)新建工程加紧立项、招投标等工作,优选设备和企业,加强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管。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实施阶段(5月4日-9月30日)。各县(市、区)结合城乡规划进行集中施工,督导相关部门、单位尽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督促相关燃气企业和供电公司按要求组织施工队伍、施工材料和器具进场施工,完成气代煤或电代煤工程的气源(电源)和管网(电网)建设、改造、调试以及电力扩容改造、取暖设备安装调试,确保9月30日前全部完成任务目标。

        (二)验收通暖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施工完成后,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考核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确保10月31日前具备通气(电)取暖条件。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气、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统一规划、协同推进辖区内气、电代煤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二)统筹指导农村气、电代煤工作;积极推进气、电代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气、电代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与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沟通、报告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指导县(市、区)气代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协调气源、电力、洁净煤供应等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负责指导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负责沧州市市区含(新华区、运河区)范围内的气代煤工程建设招标和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燃气运营安全管理和相关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五)积极争取气、电代煤工作的补贴资金,按照确定的任务量测算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按照确村确户的原则,建立详实的供需台账,做好农村地区洁净煤等推广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指导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天然气城乡管网规划。积极落实LNG撬装站、储气设施、变电站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强化永久土地手续办理,督导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强化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办理,督导县(市、区)按照“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提供申报材料进行办理。(牵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开展工业余热资源向周边实施清洁供暖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城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分散燃煤取暖锅炉的淘汰工作。做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相关的督导检查,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作开展、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环保手续。(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督促、指导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做好气代煤电代煤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十一)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加强煤改电的工程建设管理,确保煤改电用户的电力使用和安全。(牵头责任单位:沧州供电公司)

        (十二)指导各县(市、区)的气、电代煤项目,简化办事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及联合验收。(牵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十三)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十四)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煤改气(电)工程中压力容器安全监管和沧州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用于煤改气(电)工程的材料设备、燃气具质量监管;指导县(市、区)业务部门参与招标工作,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散煤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主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和沧州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要工作是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到办公室联合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健全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督导检查,强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不折不扣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二)强化属地责任。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气、电代煤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气、电代煤工作的宣传发动、前期手续、组织实施等工作,项目开工前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项目核准、环境评价、安全审查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燃气经营许可证等事宜。同时,要将气带煤电代煤工程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办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负责确定辖区内气、电代煤工作的燃气企业和工程施工企业,组织相关燃气企业做好气、电代煤工作的调研谋划、市政管网、庭院管网设计施工和村民用气入户等具体工程建设;负责组织相关燃气企业、供电企业与相关部门对接,科学制定设计施工方案,在确保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倒排工期,按时完工;负责组织实施煤改气工程竣工验收点火;负责采暖壁挂炉生产供应企业招标、燃气壁挂炉安装协调和对安装的燃气壁挂炉进行核查验收、燃气壁挂炉与取暖设施连接等工作;将气代煤工程纳入住建系统(含城管)负责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气代煤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工程资料,严防各级督办发现的问题重复发生。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措施,全面配合工程实施。

        (三)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汇总市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审核市有关部门资金需求计划,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督导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任务量测算资金需示,统筹安排预算,按程序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四)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一是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职责。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管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城管部门负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责任,负责沧州市市区(运河区、新华区)的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管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煤改气(电)工程压力容器使用的监管;城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煤改气(电)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责,主动认领责任,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导整改,建立无缝隙监管体系。二是严格标准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农村气代煤改造施工规范,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安全主体责任,科学制定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加强设备检测检验,抓好后期巡查维护,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群众使用安全。三是明确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气代煤、电代煤全过程,严把安全生产关、施工质量关、产品检测关、竣工验收关。

        (五)强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电力企业严格落实驻村安全员制度,根据农村燃气设施安装使用环境,加大巡查力度,定期排查供气管线、调峰储气设施,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妥善处理,提高安全运营能力;切实加强设施安全防护,地埋燃气管线要设置明显标识,过街架空管线要按要求加装防撞保护装置、设置限高标志,防止管线损毁造成泄漏、燃爆等事故;开展农户安全用气普及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群众了解保护燃气电力设施的重要性、掌握安全规范用气用电的技能;确保服务渠道畅通,协调设备厂家搞好售后服后,公布报修电话,增设维修网点,保障设备正常使用。工程建设档案要按规定保存,便于以后检查维修。县、乡要建立农村燃气安全监管机构,要设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要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

        (六)加强督导检查。市气带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也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工程时间节点要求,推进气、电代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同时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气源落实等全面进行“回头看”,查找工程漏洞,整改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改进管理服务,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

        (七)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安排一名协调人员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和分管行业攻坚行动的工作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将工作进度报市气代煤电代煤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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