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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切实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工作

中国炉具网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日期:2019-09-12 14:50:16    浏览: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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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征求《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其中,通知指出,继续坚持民生为重,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在新的清洁供暖设施落实能源供应、安全稳定运行之前,决不允许拆除原有供暖设施。用好煤、电、天然气等各类能源联保联供,对仍需使用煤炭取暖的用户,切实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工作。对于偏远山区等暂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重点利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等方式替代散烧煤

附原文:

 

附件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做好清洁取暖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典型共性问题,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清洁取暖协调议事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任务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事项,提出措施建议,并加强跟踪督促,推动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妥善解决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按期投运。

        二、按时签订“煤改气”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并认真落实,保障“煤改气”平稳有序推进。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天然气标准合同文本,各方应尽快签订2019年和2019-2020年采暖季“煤改气”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坚持供需双方同等权利、责任原则,切实履行“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等条款,若需求方当月合同气量用不完,则按合同量结算,对付款未提取量双方可协商补提;若供应方未按合同足量供应,经双方沟通不能按期补足的,根据合同予以处罚。

        三、建立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支持机制,保障清洁取暖工作的持续性。认真落实《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 号)要求,在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优化完善“煤改气”门站价格政策,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确保民生用气门站价格总体稳定。开展风电清洁供暖的地区要严格落实《关于完善风电供暖相关电力交易机制扩大风电供暖应用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35号)要求,完善风电供暖项目投资运营机制。结合前期工作实践,深入总结分析,以运行成本最低为原则,确定适合本省(区、市)不同地区的清洁供暖技术路线。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制定补贴到期后持续推进清洁供暖的政策方案,于7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规范完善招投标机制,保障燃气壁挂炉、电暖器等清洁供暖产品质量。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在燃气壁挂炉、电暖器等清洁供暖产品的招标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避免使用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保障用户取暖安全和效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清洁供暖产品质量监管,规范市场运行。

        五、高度重视“煤改气”“煤改电”安全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煤改气”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施工力量,严格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科学安排施工计划,全面执行各项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运维服务水平.督促电网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安排专门抢修队伍和应急物资,如出现供电故障,最短时间恢复供电。

        六、因地制宜拓展多种清洁供暖方式,保障清洁供暖均衡发展。为缓解天然气供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天然气保供和农村用气安全压力,各地要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结合资源条件、环保要求、资金实力、采暖习惯等因素,拓宽清洁供暖渠道。在城镇地区,重点发展清洁燃煤集中供暖,提升城镇及周边地区的清洁燃煤集中供暖面积。在农村地区,重点发展生物质能供暖,同时解决大量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引起的环境问题。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地区,按照以供定改原则继续发展“煤改电”“煤改气”,适度扩大地热、太阳能和工业余热供暖面积。积极探索新型清洁供暖方式,条件成熟的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推广。

        七、继续坚持民生为重,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在新的清洁供暖设施落实能源供应、安全稳定运行之前,决不允许拆除原有供暖设施。用好煤、电、天然气等各类能源联保联供,对仍需使用煤炭取暖的用户,切实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工作。对于偏远山区等暂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重点利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等方式替代散烧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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