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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日期:2019-06-05 17:34:32    浏览: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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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汉办发〔2018〕9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有关单位:

        《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

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源头防治、全民共治和科学治霾、精准治霾的思路,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五新战略”任务、实现市委追赶超越和“三市”建设目标,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推进铁腕治霾、科学治霾、协同治霾;以增强区域联防联控为主线,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使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显著增强。

        (二)工作目标。以颗粒物(PM10、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臭氧(O3)前体污染物控制。2018-2020年,全市各县区优良天数逐年增加,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逐年下降(目标任务详见附件);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7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49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

        1. 优化产业结构。详细调研,摸清情况,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加大服务业扶持力度,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步伐。(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管委会包含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汉新区管委会、滨江新区管委会、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下同)

        2. 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开展全市工业企业用煤和社会生活用煤调查,准确掌握煤炭用量及使用分布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实行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制度;科学制定全市煤炭削减三年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大幅削减规上工业燃料煤和社会散煤使用量,对未完成煤炭削减任务的县区,削减任务结转至下一年度,并实行区域限批。(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3. 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加快天然气管网、电网和光伏电站等清洁能源设施建设;以居民家用散煤、三产服务行业散煤、中小型燃煤设施治理和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为重点,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落实散煤削减计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地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的,应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过渡;2018年市中心城区和平川县区建成区完成散煤削减任务,2019年其余县区建成区完成散煤削减任务,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散煤削减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住管局、市供电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4. 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并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2018年4月底前,各县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5. 严格煤炭监管。建立和健全煤炭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以煤炭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煤质专项执法检查,加密检测频次,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固定煤炭经营户使用和销售不合格煤炭行为(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对“禁燃区”内已关闭搬迁的煤炭销售场所持续开展“回头看”,巩固“清零”成效(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以清理沿街叫卖的售煤摊贩为重点,严厉打击“禁燃区”内流动售煤行为(市住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大对煤炭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依托各超限站,严密盘查煤质、跟踪销售去向,严禁进入“禁燃区”内销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6. 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推广清洁取暖新方式,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加快城市天然气建设力度,鼓励城镇居民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采暖,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生用气;禁止建设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站,积极谋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向合理半径延伸,充分发挥资源循环综合利用效应;鼓励和引导群众使用清洁能源取暖,对困难群众和重点区域居民用户实施冬季取暖补贴政策,更换使用清洁能源;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农村智能电表改造(市发改委牵头,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详查居民小区集中供暖情况,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集中供暖;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城市智能电表改造(市住管局牵头,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严格落实冬季居民用电取暖差别电价补贴政策,不断扩大补贴范围,2020年底前覆盖全市各县区、镇(街道办)、村组(社区)(市供电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7. 开展全市“清炉”行动。全面排查和清理取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小煤炉和各类燃煤灶,强制更换和使用清洁能源和清洁设施;2018年完成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建成区“清炉”目标,2019年底前,完成各县区、镇(街道办)“清炉”目标(市住管局牵头,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大各类燃煤锅炉、小煤炉销售经营户的监管力度,积极引导经营转型(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8. 加大燃煤锅炉拆改力度。持续开展“禁燃区”内已拆改燃煤锅炉“回头看”,巩固“清零”成效;2020年底前,全市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9. 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摸清现有燃气锅炉底数,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8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完成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31. 强化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继续按照全区域、全时段、全面禁烧要求,坚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加大昼夜巡查力度,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不断扩大视频监控范围,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原料利用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秸秆原料产业化利用实现一县一品,不断提高秸秆高值化利用水平 (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快推进秸秆还田、青贮饲料、堆肥等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推进实施秸秆全量利用试点示范,从源头严控秸秆焚烧(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坚决提升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精选充足的人员力量,保障充足的工作经费;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方案落到实处。市级各牵头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调度、督导和推动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二)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要求,不断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燃煤集中供热、石化、化工、水泥、焦化等高耗煤、高污染、高排放项目,所有新建项目中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完善鼓励激励机制。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制定铁腕治霾奖罚办法,试点实施空气质量补偿;推动调整峰谷电价时段,适应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乡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研究出台VOCs治理奖补政策,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电化汉中”建设,做好电网改造规划,实施电力线路改造工程,积极推进电网改造项目落地(市发改委牵头,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切实加快天然气第二、第三气源项目建设,有效提升全市天然气供气稳定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采用“点供”等方式逐步实施乡镇气化,鼓励液化石油气等其他清洁能源进入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的边缘乡镇和农村区域;进一步协调落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保障工作,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煤改气;大力推进天然气应急调峰储气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住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严格落实双随机制度,开展常态化环境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联动,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在重点时段对重点涉气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监管,监督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规定,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开展“点穴式”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市保护督察办负责)。

        (六)提升科学治霾水平。加快完成大气污染源解析,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动态溯源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针对重点行业污染物治理、居民健康防护,积极联系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等开展科技攻关,借鉴和学习西安治霾塔、兰州高空降尘、雷达扫描走航车等全国先进治霾技术及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应用;科学编制污染源排放清单,构建区域环保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空气质量数据、重点污染源数据、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动态更新,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精准度,实现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放情况的靶向管控。(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七)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2018年,平川县区空气自动监测站达到2个,市中心城区和平川县区重点镇(街道办)建成微型空气自动监测站;2019年底前,各县区空气自动监测站达到2个,所有镇(街道办)建成微型空气自动监测站。(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八)严格考核问责。将各县区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牵头、负责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和牵头、负责工作推进不实、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市级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市大气办牵头,市监委、市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负责)

        (九)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每年初向社会公布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工作任务、牵头部门,量化到具体指标、具体措施、具体企业,年末向社会公布当年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均以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大气办,其中三年规划在2018年4月底前制定印发,年度实施方案在每年3月15日前制定印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逐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工作台账管理,每月28日前向市大气办书面报送本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下月重点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办,抄送市大气办。同时按照要求,做好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自查工作和资料收集整理。(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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