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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中国炉具网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日期:2019-04-12 14:56:12    浏览: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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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8〕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年-2020年)(节选)

        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政治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和宁东基地(核心区)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为抓手,深入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基本方针,强化区域联防联治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明显降低颗粒物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2%;地级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1%,细颗粒物(PM2.5)较2015年下降1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平均达到80%,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5%;县级城市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7.5%,PM2.5较2017年下降2.9%,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平均达到85%,全区空气质量稳步改善。

        (三)重点区域。银川都市圈,包括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和宁东基地(核心区)。

        二、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

        (四)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落实国家《产业调整指导目录》和高耗能、高污染、能源型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扎实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制定自治区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各市编制搬迁工作方案。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安监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五)持续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必须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告置换方案。重点区域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等列入淘汰名录的低端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到2020年,全区钢铁、电解铝建成产能分别控制在700万吨和192万吨以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质监局等参与)

        (六)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市、县(区)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开发区优化整合和“僵尸企业”清理,深入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实现阶段性清零。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确保取缔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等参与)

        实施分类处置。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2020年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各类“散乱污”企业整治。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参与)

        (七)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加速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深入落实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按行业分步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年底前,全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全区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其他区域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粗钢产能200万吨以上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改造。切实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全区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各地要组织对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制定堆场扬尘整治计划,实行“一企一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8号),2018年年底前,将全区现有33个开发区整合为22个。到2020年,各开发区按照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值占比达到60%以上。2018年,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排查全区重点工业园区供热(汽)情况,各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制定集中供热(汽)实施方案。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周边纯凝发电机组以及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实施供热改造,鼓励工业园区通过周边公用电厂供热改造和建设“以热定电”背压式供热机组,不断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汽)。到2020年,力争建成10个以上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业园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商务厅参与)

        (八)持续推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完善规划措施,依托现有循环经济工业园、生态工业示范园等平台,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推动壮大绿色产业规模。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参与)

        三、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九)削减煤炭消费比重。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到2020年,扣除热电联产用煤,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19亿吨以内。加强煤炭洗选和清洁利用,2020年全区原煤入选率达到86%。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重点区域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煤炭消费总量分别下降10%、5%、5%左右。严格控制耗煤行业煤炭新增量,各地级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1万吨及以上项目(除热电联产外)一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切实降低燃煤消费,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力争全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左右,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提高到20%。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到2020年,全区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100万千瓦以上,争取光伏发电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鼓励发展生物质发电,推进垃圾发电、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到2020年,力争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20万千瓦。实施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加快地热能资源开发和利用。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参与)

        (十)深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全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调整优化城市供热规划,到2020年,全区城镇集中供热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并分年度组织实施。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依实际情况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工程。具备地热资源开发条件的地区,以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地热供暖开发。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将洁净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抓好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自治区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协调国家争取我区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区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28亿立方米;到2020年达到30亿立方米,占全区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左右。坚持“以气定改”,在落实气源的情况下有序推进“煤改气”。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坚持“民生优先”,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优先保障民生用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一)强化散煤煤质监管。全面开展城中村、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在用散煤消费情况和散煤经营单位排查,制定散煤削减替代方案及年度计划,鼓励各地开展城市建成区“无煤区”建设。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2018年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加快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2019年年底前,重点区域建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固原市、中卫市力争2020年完成建设。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各级工商、质监、环境保护等部门要组织开展秋冬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抽测、抽检力度,对不符合宁夏民用煤质量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与)

        (十二)强化燃煤电厂治理。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备电厂,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且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燃煤自备电厂改造和淘汰力度,全面开展全区小火电机组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和台账。2018年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机组及能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安监局、质监局、国家能源西北监管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参与)

        (十三)强化燃煤锅炉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一律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他地区一律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年底前,银川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燃煤锅炉(保留的应急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其他市、县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年底,继续淘汰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不能达标排放的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全区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与)

        实施锅炉环保升级改造。2018年年底前,银川都市圈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排放标准要求。2020年年底前,鼓励全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气锅炉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各市城市建成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稳步推进城市高效燃煤热电联产和余热回收利用项目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2018年10月底前,银川市完成“东热西送”一期工程,2020年年底前,中宁县力争完成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项目。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取消分散燃煤锅炉。

        2020年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与)

        (十四)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增量双控行动,到2020年,扣除宁东煤化工项目影响后,完成国家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4%,能耗增量控制在1500万吨标准煤以内的“十三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持续实施65%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19年起全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55%;2020年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60%,有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低于城镇居住建筑总量的5%。(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质监局参与)

        十、主动担当作为,层层压实责任

        (三十七)压实领导责任。自治区成立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自治区部署和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提升自治区政府督查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攻坚行动顺利推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督查室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八)压实考核评价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年度目标和终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或终期考核的市(县),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国家、自治区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督查室参与)

        (三十九)压实监督落实责任。持续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全面开展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建立完善排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抽调全区环境执法监管力量,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十)压实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及时公布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2018年起,每月公布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十一)压实舆论宣传责任。坚持全民共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报纸、电视及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畅通监督渠道,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公众主动参与、积极作为。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引导绿色生产。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化厅、教育厅等参与)

        本行动计划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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