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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炉具网    来源: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0-25 11:54:53    浏览: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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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市政)局、环保局:

       为建设好北方冬季清洁取暖示范市,规范和加强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我市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17]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冬季清洁取暖的资金。专项资金首先使用中央、省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含市属开发区(下同)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未列入三年拆迁计划且集中供热管网不能到达的城中村、城郊村、小城镇以及农村地区,采用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太阳能、电直接采暖等清洁能源取暖的用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对清洁取暖改造及运行给予补贴,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户均5000元;运行费用补贴标准为户均1000元/年,连补三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透明规范、奖补结合、有效引导”的原则,采取因素法方式测算分配并按照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补贴资金,根据市城管局、市住建局提报的各县(市、区)符合补贴范围的年度改造任务数(户数)切块下达。

       第八条 对参与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特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认定),改造费用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九条 学校、卫生室(院)和村委会等公益场所实行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改造费用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十条 现有煤改电,煤改气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贴。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补贴细则。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市城管、住建、环保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二)市城管局、住建局负责提报各县(市、区)符合补贴范围的年度改造任务数(户数)及资金预算需求,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中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市主城四区,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市);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强化考核,监督各县(市、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负责清洁取暖项目环评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城管、住建和环保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城管、住建、环保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资金的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 各级城管、住建、环保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城管、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有关城管、住建、环保、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业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住建、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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