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民用清洁炉具专委会秘书处

电化辽宁、气化辽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炉具网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    日期:2017-08-17 09:01:37    浏览: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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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化辽宁、气化辽宁和煤电企业转型转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电化辽宁”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气化辽宁”工作方案》《关于推进全省煤电企业向清洁取暖转型转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2日

关于加快推进“电化辽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扩大电能消费比重,改善城市环境,缓解电力盈余局面和电网调峰困难等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电化辽宁”的重要意义

       目前,全省电能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较低,2016年电能消费占比仅为16%,而煤炭消费占比为61.2%。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发挥电能的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替代散烧煤、燃油等能源,是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电化辽宁有利于提高我省电能消费比重;有利于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消纳富余电量,提升电气化水平;有利于优化电网负荷曲线,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网运行安全性、可靠性;有利于缓解电网调峰压力和供热矛盾,促进风电、核电及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带动相关设备制造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为指导,以转变能源利用方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综合运用财政、物价、环保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采暖、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业及农业生产等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着力提升电能占能源终端消费比重,提升全社会电气化水平,降低大气污染排放,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大力创新。贯彻落实国家、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结合各地区发展实际,创新电能替代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多方共赢的项目运作方式,实现电能替代持续良性发展。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统筹能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电能替代,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化建设规划等相结合,引导电能替代健康发展。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结合各地区生态、资源等特点,稳步有序推进经济性好、节能减排效益佳的示范试点项目,带动推广实施电能替代。全面推进电供暖、工业电锅炉、分散电采暖、热泵、电动汽车、船舶岸电、机场桥载设备、电炊具等,促进电能替代项目全面开展。

       保障安全,优化运行。电能替代应以保证电网安全为前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解决富余电力消纳问题,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优化电网运行模式,提高电网运行可靠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累计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10亿千瓦时,力争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

       三、重点任务

       (一)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鼓励各地区根据各自特点进行差异化的试点探索,在沈阳、大连、鞍山等电能替代基础较好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动实施一批“经济效益好、推广效果佳”的试点示范项目,并逐步扩大范围。加强试点项目管理,及时跟踪、评估,确保达到示范效果。鼓励创新引领,借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整合技术资金资源优势,探索一批业态融合、理念先进、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分领域统筹实施。

       电能替代方式多样,涉及采暖、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业、农业等众多领域,应综合考虑不同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分类推进。

       1.居民采暖领域。采暖领域电能替代主要包括电供暖、热泵、蓄热电锅炉、电蓄冷空调以及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技术。主要任务: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新建公共场所原则上采用电采暖或其他清洁取暖。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市政府)

       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煤改电供暖项目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9号)精神,加快推进“煤改电”,降低“煤改电”项目电价,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总结沈阳、大连、鞍山3市电能替代供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0年,力争新增清洁电能供暖5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继续推动热泵应用。各地区根据地质情况、水文条件和地下水温的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利用,重点推广地下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海水源热泵、吸收式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应用。到2020年,力争新增热泵供暖面积15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2.工业生产领域。工业生产领域电能替代主要包括工业电锅炉、电窑炉、冶金电炉、皮带廊传输技术等方式。主要任务:

       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应用。将电锅炉(电窑炉)等成熟的电能加热技术,广泛应用于金属加工、铸造、陶瓷、玻璃制造等工业企业,逐步改造替换污染较大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能替代主要包括船舶岸电、新能源汽车、空港陆电等方式。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港口岸电建设。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出台港口岸电运营专项电价等政策,规范港口岸电项目发展。在大连、锦州、丹东、营口、盘锦、葫芦岛等6个沿海城市大力发展岸电项目,不断增加港口岸电数量,形成高、低压岸电项目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到2020年,省内主要港口8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海事局、省物价局,相关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贯彻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相关鼓励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出台充换电服务价格、交通通行便利、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等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发展,在总结沈阳、大连等2个国家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形成带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营造开放的市场环境。在辽宁中部和沿海城市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公交、邮政、市政、物流、旅游等公共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确保全省在公交、邮政、市政等公共领域新增和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不低于30%,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20000辆以上。(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商业创新。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要。以沈阳、大连两市为重点,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单位停车场、住宅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重点区域加快建设充电设施。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开展航空港电能替代。支持空港陆电等新兴项目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减少空气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到2020年,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朝阳等市的机场实现地面桥载电源全部替代APU电源,机场运行车辆力争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场集团,相关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4.服务业领域。在大型商场、写字楼、酒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航站楼等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屋顶光伏发电、太阳能集中供热等项目。鼓励各地区通过实施亮化工程,夏季延长商场、饭店、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大力发展电子竞技、影院、娱乐等相关产业,推动服务业用电量增长。加大城乡电炊具的推广力度,推动城乡家庭电气化。(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

       5.农业领域。结合“新农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涝区治理,推广农业节水灌溉。在农村民宅屋顶发展光伏发电,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试点村。在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热泵等新兴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农村机井通电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2.14万农村机井通电工程建设,建立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新建机井同步通电。(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有序放开输配电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电量,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市场竞争,研究将电能替代电量统一打包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电能替代企业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在阜新、沈阳、朝阳、大连等风电装机规模较大的市,推广应用储能装置,提高系统调峰能力,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结合国家确定的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改革试点,推进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建设电储能取暖,实现热、电解耦运行,参与电网调峰服务并获得合理补偿收益。释放风电、核电上网空间,拉动低谷用电需求。(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推进电网升级改造,满足各项电能替代项目用电需求。对新增电能替代项目,电网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并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输配电建设改造投资纳入配电网投资规模。同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牵头单位: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指导。

       统筹项目实施。将电化辽宁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在能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化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电能发展利用,保障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推动电化辽宁项目顺利实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强化部门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电化辽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辽宁海事局、省机场集团、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二)制定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1.严格环保措施。严格环保达标准入,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排放和港口船舶燃油品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区内老旧低效燃煤锅炉,鼓励各地区制定补贴政策,对完成工作较好的企业给予环保资金补助。严控新建燃煤锅炉,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加大对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辽宁海事局)

       2.完善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意见,尽快确定我省输配电价改革方案并发布实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扩大“煤改电”优惠电价政策执行范围,降低电采暖成本。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2020年前暂时免收基本电费,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抓紧贯彻落实国家取消电价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标准等相关政策,研究出台取消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用于支持工商业降电价。研究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电价同网同价相关政策,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促进服务业发展。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增加分档电量,扩大居民用电需求。(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3.有效利用财政补贴。积极争取国家关于电能替代的相关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统筹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渠道,支持电锅炉、电采暖、热泵等项目,降低设备投资压力。各地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出台配套补贴政策,推动电能替代项目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4.积极探索融资渠道。鼓励项目单位结合自身情况,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安全、高效、智能化的电能替代产品和服务,解决项目融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不断加大对电化辽宁项目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科技研发与产业培育。

       加大电加热元件、储热材料、绝热节能材料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投入,促进设备升级换代,形成产业化能力。加快与智能电网技术、新一代大数据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发展高端电力设备与增值服务,提升电能替代设备的智能化生产和应用水平。探索建立商业化盈利模式,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商业化模式,推进电化辽宁建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加大电化辽宁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等手段,提高社会认知度,为电化辽宁工作深入推进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开展电能替代展示厅建设,宣传普及相关政策、产品和技术,促进电化辽宁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政府)

       附件:电化辽宁分领域实施计划表

       附件

 

关于加快推动“气化辽宁”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战略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217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培育扩大天然气下游市场,促进天然气利用加快发展,全面推动“气化辽宁”,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气化辽宁”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以来,我省陆续建成秦皇岛至沈阳天然气管道、大连至沈阳天然气管道和盘锦“双6”调峰储气库,天然气供应能力超过百亿立方米,全省天然气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沈阳、大连、抚顺、本溪、锦州、营口、辽阳、铁岭、盘锦和葫芦岛等10市的支线管道已经建成。天然气年消费量从2010年的19亿立方米,增长到2015年的54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比重从1.3%提高到3.6%。但是,全省天然气利用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消费比重较低。2015年,全省天然气消费比重为3.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3%。二是价格水平偏高,替代经济性差。三是各地区发展不均衡。鞍山、丹东、阜新、朝阳等4市支线管道未建成通气,45个县(市、区)未实现管网覆盖。

       全面推动“气化辽宁”,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加快建设全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对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化解全省环境约束、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改善大气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稳增长惠民生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加快推进天然气高效科学利用,促进能源消费结构持续优化,推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市场运作,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破解制约天然气利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利用领域,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规划引领,政策驱动。发挥各级相关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天然气利用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科学制定鼓励天然气利用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环保、价格等政策对扩大天然气利用的驱动作用,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工作。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结合天然气利用实际和发展趋势,重点在天然气工业燃料、供暖、发电和天然气分布式方面积极推进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带动天然气利用工作整体推进。

       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坚持实事求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加大天然气利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得力措施,有序加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推进天然气在城镇燃气、供暖、工业燃料、交通燃料、天然气发电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领域的广泛利用,天然气消费量在全省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力争达到8%,天然气年利用规模力争达到150亿立方米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城镇燃气发展。

       加快推动城镇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商业、采暖等领域的天然气替代工作。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城镇燃气设施和管网新建与改造,快速提高居民气化水平。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燃煤电厂、工业用煤和燃煤供暖煤炭质量管理。继续实施拆小并大工程,按照宜气则气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清洁取暖。到2020年,取缔全省城市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省天然气供暖面积力争达到3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本溪、盘锦市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锦州、营口、辽阳、铁岭、葫芦岛等市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丹东、阜新、朝阳等市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全省城镇居民、公共服务、商业天然气使用量力争达到15亿立方米以上。加快城乡燃气协调发展,引导城乡居民改变生活习惯,在盘锦、葫芦岛等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天然气下乡工程,推进农村居民清洁取暖,推广使用燃气壁挂炉等。鼓励其他农村地区建设以粪便和秸秆为原料的规模化生物质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或小型LNG储罐等替代民用散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各市政府)

       (二)大力实施工业燃料升级替代。

       加快推动天然气在工业领域的利用,积极推进工业燃料以气代煤、代油。鼓励引导传统能耗产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在钢铁、冶金、建材、石化、玻璃、陶瓷机电、轻纺等重点工业领域,推进天然气燃料替代和利用,改善城市中不同工业锅炉、窑炉的燃料结构。新建、改扩建的工业锅炉、窑炉严格控制使用煤炭、重油、石油焦、人工煤气作为燃料。积极谋划产业升级和转移,发展以天然气为能源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到2020年,对已经完成专线供气的菱镁、陶瓷、建材等工业园区的燃煤、燃油工业窑炉实施天然气替代;鼓励有条件改用天然气作燃料的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工业领域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90亿立方米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三)有序推进交通燃料更新改造。

       积极推动出租车、公交车、物流运输货车天然气改造。支持发展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环卫车、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等运输车辆。鼓励社会车辆加装CNG、LNG。在内河和沿海航运发展以LNG为燃料的船舶。支持CNG加气站扩建成CNG/LNG两用站,发展油气合建站、油气电合建站。优化全省加气站布局和设置,重点在高速公路与国道省道沿线、矿区、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布局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推进船用LNG加注站建设,加快完善船用LNG加注站(码头)布局规划。到2018年,力争城市公交车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城市出租车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力争主城区城市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全部更新或改造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四)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在具有冷、热、电综合需求的宾馆、商业中心、机场、医院、学校等场所,推广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探索“互联网+”、能源智能微网等新模式,实现多能协同供应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按照力求存量改造,增量直接利用天然气的原则,分步改造有条件城区内的燃煤电厂。工业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内,新建的电厂直接利用天然气,发展热电联产项目。提高天然气发电比重,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天然气发电项目,支持大连燃气热电厂新建工程、三峡集团(营口)燃机热电联产项目、葫芦岛西部燃气热电厂新建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广。到2018年,在沈阳、大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各选择开展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到2020年,沈阳、大连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各达到5个以上,其他市至少建成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五)加快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管网未覆盖的市、县(市、区)支线管道、城镇燃气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线升级改造,新建城市新区、住宅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天然气管网设施。推进管网覆盖不到的县城建设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站点。加快推进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底前,推动建成普兰店—庄河、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朝阳支线以及鞍山支线输气管道。到2020年,各市通达率达到100%,县(市、区)通达率达到85%以上,管网未覆盖的县城基本实现CNG或LNG供应。全省天然气干支线管道总里程力争达到3000公里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有关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对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采取成本监审和清理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等措施,降低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有效降低各环节输配费用。天然气主干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和用户,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输配环节,提高供气成本。鼓励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充分论证、严格核准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防止增设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坚决杜绝新建管道“拦截收费”现象。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严格环保达标准入,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等排放物的督查力度,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区内老旧低效燃煤锅炉。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加快燃煤锅炉和窑炉的天然气替代以及城镇生活燃料以气代煤。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逐步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落实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对以天然气为燃料、原料的设施和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时予以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三)加强煤炭总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实行严格的煤炭总量控制,大幅减少工业和供暖用煤量,降低煤炭消费比例。强化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质量管理,限制低质煤销售和使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煤炭生产、流通、使用实施严格监管。加强对工业、发电企业用煤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政府)

       (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市场化机制,打破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有序进入天然气行业,参与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天然气终端市场建设运营。多渠道引入气源,增加资源供给,形成多元化供应格局,降低用气成本,提高天然气利用量。各地区应结合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机制。鼓励天然气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五)完善资源供应保障能力。稳定辽河油田陆上天然气和中海油渤海湾海上天然气生产能力。深化与中石油、中海油等气源企业合作,确保秦沈线天然气和大连液化天然气的稳定供应。加快推进中俄东线管道辽宁段工程和阜新大唐煤制天然气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天然气储气调峰体系。天然气销售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日调峰供气责任由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共同承担,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天然气销售企业、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建立天然气应急保障预案。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各地区要推进LNG、CNG等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推动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和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有关企业)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各市政府是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解主要目标,落实年度重点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单位,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天然气利用推进落实工作。建立省、市推进天然气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有关企业作为加快天然气利用的市场主体,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落实企业实施方案,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各项指标和任务按期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天然气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衔接天然气供需平衡;加强与供气企业协调,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天然气价格。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领域天然气推广利用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各市编制城镇天然气利用规划和煤改气供暖专项规划,指导城镇天然气应急储备和管理,配合做好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冬(夏)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运营客货汽车、运营船舶使用天然气的推广工作;组织各市编制交通领域天然气发展利用专项规划,支持全省交通干支线加气站规划建设。

       省环保厅负责加强燃煤锅炉环保监管,督促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

       省物价局负责加强天然气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对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管道燃气进行成本监审,降低输配气价格,减少中间环节,整顿规范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气化辽宁”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天然气推广使用对优化环境、节能减排、改善居民生活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普及推广使用天然气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认知度。加强经验总结和典型示范,积极营造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关于推进全省煤电企业向清洁取暖转型转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清洁取暖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快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煤电企业转型转产,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煤电企业转型转产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6年底,全省共有燃煤发电厂89座,机组256台,装机容量2977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64.7%。其中,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神华等央企发电集团发电厂26座,机组70台,装机容量2418万千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1.2%;其余企业自备电厂、省属和市属国企及其他小型热电联产企业63座,机组186台,装机容量559万千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18.8%。

       全省单机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204台,装机721.5万千瓦,其中常规煤电机组185台,装机594.73万千瓦,煤矸石发电机组19台,装机120.8万千瓦。

       当前,全省电力需求不旺,电力供给长期存在盈余,燃煤机组利用小时持续下降,煤电企业面临淘汰落后产能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带来的量价齐跌、利润下滑等多重压力。推进全省煤电企业转型转产,对于全面深化全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补齐清洁取暖短板,切实提高清洁取暖比重,加快煤电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电力行业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引导煤电企业提升竞争能力,主动应对电力市场严峻形势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电力行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快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煤电企业向清洁取暖转型转产,保持电力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积极应对煤电企业面临的问题和严峻形势,结合实施清洁取暖工作,引导煤电企业努力提高企业效益,提升竞争能力。

       坚持内部挖潜和外部拓展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存量燃煤机组供热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升级改造、新建清洁取暖项目等方式实现转型转产发展。

       坚持企业为主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发挥各级政府在煤电企业向城市供暖领域转型转产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三)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和要求,2020年前至少关停淘汰单机2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19台。推进已提出转型转产意愿的21家燃煤电厂,通过供热改造、节能减排改造、灵活性改造以及新建清洁取暖工程等多种方式实现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力争2020年前完成转型转产工作。鼓励和支持面临电力体制改革冲击的煤电企业转型转产。力争到2020年,实现煤电企业转型转产清洁供暖面积达到8000万平方米。

       三、发展方向

       煤电企业作为转型转产的实施主体,应充分认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新形势下企业发展外部环境的分析研判,调整发展方向,控制煤电建设节奏,着力推进清洁发展、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

       (一)充分挖潜存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鼓励在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延伸突破20公里的常规供热半径,以试点方式推进远距离供热。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根据热负荷需求进行乏汽、背压供热改造,进一步增加机组供热能力。

       (二)鼓励和支持煤电企业推进以供热为主的背压机组建设。鼓励热电联产企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用户售电、售热。

       (三)鼓励和支持煤电企业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型燃煤热电机组。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的燃煤电厂,鼓励在原址或在城市新增负荷区域转型转产进行供暖服务。

       (四)结合我省冬季清洁取暖、“气化辽宁”和“电化辽宁”工程,鼓励煤电企业建设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项目,以及煤改电供暖、可再生能源供暖等清洁供暖工程。

       (五)支持热电联产企业发挥优势,兼并、收购、重组供热范围内的热力企业,扩大热力市场,增加直供面积。

       (六)积极发展燃煤生物质耦合发电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煤电耦合生物质发电项目,降低电厂煤耗,促进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

       (七)支持煤电企业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利用发电企业在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开展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辅助性服务。

       四、重点任务

       (一)在对全省在役煤电机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煤电机组运行水平。

       1.加快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加快关停符合条件的落后燃煤机组,促进煤电行业转型升级、结构优化。到2020年前,至少关停煤电落后产能机组19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2.加强设计寿命期满机组的监督管理。设计寿命期满的抽凝煤电机组,如申请延寿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排放、煤耗和安全标准。鼓励此类机组实施背压改造,并同步建设蓄热装置,以实现在不增加调峰压力的前提下,降低机组发电出力,提升机组供热能力。对不满足环保排放和煤耗标准的机组,要实施关停。到2020年前,全省设计寿命期满煤电机组共32台,装机182万千瓦(不含已列入淘汰计划机组)。(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3.推进在役燃煤机组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加快煤电机组升级改造,提高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竞争能力。到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和环保改造工作任务。实施节能改造30台机组,装机1118.5万千瓦;实施超低排放改造68台机组,装机2680.5万千瓦。改造后供电煤耗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3)规定的机组或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煤电机组,全部限期关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支持煤电企业向清洁取暖转型转产。按照到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清洁取暖的工作目标,优先以煤电转型转产清洁取暖工程替代关停燃煤锅炉。重点推进21家燃煤电厂通过机组升级改造,拓展供热市场,发展清洁供暖等方式实现转型转产。到2020年,力争拓展供热面积6000万平方米。鼓励和支持核查后需关停的煤电企业建设背压机组、排放达标的锅炉房、电供暖、天然气供暖等清洁取暖项目。(责任单位:沈阳、大连、鞍山、抚顺、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能源技术创新。推进热电解耦,实施燃煤电厂灵活性改造,提升全省燃煤机组深度调峰能力和供热水平,提高供给侧电力市场化程度,促进绿电消纳。2018年前,力争完成15座电厂,28台燃煤机组火电灵活性改造工作,装机规模1094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盘锦市政府、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全面清查在役燃煤机组运行情况。2017年7月30日前,对全省在役煤电机组类型(纯凝、抽凝、背压)、能耗、环保排放情况及服役期限等进行全面核查。属国家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机组,必须实施关停,并向社会公布清单。(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燃煤电厂转型转产工作,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计划,积极支持煤电转产转型企业拓展供热面积、向热用户直供及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三)加强供热管理。加快推进热网互联互通,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热源厂。依法核查清理供热许可证的核发和供热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设立、履行情况。新增或重新核发供热许可证签订供热特许经营权协议时,优先支持煤电转型转产企业。(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拆除老旧低效燃煤锅炉。加快淘汰列入拆除计划的20蒸吨及以下老旧低效燃煤锅炉。城镇新增建成小区和拆除小锅炉存量热负荷优先支持煤电转型转产企业建设清洁取暖项目。(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五)拓宽资金渠道。统筹利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资金,支持煤电企业清洁取暖设备投资、管网建设及项目运行。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煤电企业转型转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六)深化国有发电企业改革。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及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减轻企业经营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附件:21家煤电企业转型转产意向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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