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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6-09-05 15:59:19    浏览: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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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运城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运城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轻煤烟型污染,打造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运政办发〔2016〕31号),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气防办〔2016〕2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城市地区。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将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城中村、棚户区和部分对大气环境质量有明显影响的重点村,全部纳入散煤清洁化治理范围,在12月31日前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使用生物质、甲醇、清洁焦(参考指标:固硫率≥60%,全硫≤0.8%,挥发分≤5%,着火温度≤420℃)等清洁燃料,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农村地区。开展煤炭市场整治行动,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劣质散煤,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降低燃煤危害。

        二、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8月26日-8月31日)

        市政府制定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参照市里实施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

        (二)具体实施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第一阶段(9月1日-11月15日)

        1.组织开展建成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完成本辖区清洁能源替代户数的70%;

        2.组织开展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基本完成农村用劣质散煤、烟煤的清理整顿工作;

        3.组织开展煤炭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基本消除运输、囤积、销售和使用散煤和烟煤制品等。

        第二阶段:(11月15日-12月31日)

        全面完成各项清洁能源替代任务。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对实施散煤清洁化治理的城中村或重点区域进行抽查,并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市煤炭管理有关单位将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煤炭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对区域内煤炭储存、加工、经营企业和重点燃煤单位的煤炭进行抽查检测,对发现销售和使用高硫份、高灰份等劣质煤炭较突出或较集中的区域,将严格追责。

        (三)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推动得力、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将通报表彰,并予以一定经济奖励;对完成目标任务进度滞后、组织推动不力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开展摸底统计,结合区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办)开展散煤洁净化工作,确保在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

        (二)层层分解责任。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明确环保、住建(供热供气办)、财政、发改、安监、供电和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办)工作职责,统筹做好散煤洁净化的服务和监督工作,杜绝出现散煤复燃现象。

        (三)完善优惠政策。按照《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安排专项资金,对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用户,予以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开发区自行确定。

        (四)加强舆论引导。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深入宣传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工作的重要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政府实施散煤洁净化工作。同时鼓励广大市民监督和举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劣质煤炭以及无照经营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规范煤炭市场。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炭市场的规范整顿工作,严格控制劣质煤入市,对商品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规定经销劣质褐煤等煤炭品种的,一经查实立即给予高限处罚,对使用原煤及不符合要求燃料的经营单位、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做好区域内达标煤炭的煤源稳定和保障供应工作。

        (六)加强工作报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于8月31日前将散煤清洁化治理方案和煤炭市场规范整顿方案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局510室)。从9月份开始,每月30日报送工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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