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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庆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庆云县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6-29 09:07:11    浏览: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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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6〕15号

庆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庆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庆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

       为推广清洁煤使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德州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全面控制清洁煤源供应,建设1处煤炭物流园、每个乡镇设置1处配送中心,培植3家或以上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完善市场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基本达到环保标准,煤炭扬尘得到基本控制。

       2017年,煤炭物流园、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环保设施健全完善,实现全封闭运营,扬尘污染得到根本治理。

       2018年,通过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推进城区无煤化,加快煤改气、煤改电步伐,推广清洁煤和清洁炉具等三年治理行动,散煤燃烧减量30%、减排90%以上。

       二、治理原则

       控制源头、把住质量、管好流通;科学规划、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三、推广方法

       (一)农村居民购买使用清洁煤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吨,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每户最高补贴1吨。补贴对象为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补贴金额按照农村居民实际购买清洁煤的数量确定。

       (二)县政府通过招标确定3家或以上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负责全县清洁煤的供应与配送。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向本村居民宣传清洁煤推广政策,以村为单位做好清洁煤用量登记工作,填写《清洁煤推广报名登记表》,进行公示,据此将清洁煤补贴价款收齐,连同《清洁煤推广报名登记表》一并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四)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根据《清洁煤推广报名登记表》填写销售单,凭销售单到乡镇预先支取部分清洁煤补贴价款,安排生产并及时配送到位,然后凭《清洁煤用户收煤确认表》及销售单(清洁煤用户联)结清余款。销售单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煤数量、单价及煤质检测批次等相关信息。销售单一式五联,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清洁煤用户、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一联。

       (五)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以销售单为依据,按月制作清洁煤销售汇总表(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煤数量、金额及煤质检测信息等),加盖企业公章,按月上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任务

       (一)动员部署。

       1. 召开县乡村三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和部署,全面启动各项工作。(时限:2016年5月10日前,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 将《致煤炭经营企业的一封信》《德州市2016年度煤炭质量指标》发放到每一家煤炭经营企业及业户。(时限:2016年5月10日前,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乡村两级动员会议,贯彻落实全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进村入户发放《致城乡居民的一封信》,充分利用高音喇叭、横幅、墙体标语等全方位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的重要性,现场演示清洁煤的燃烧和清洁炉具的使用,确保完成推广任务。建立完整的清洁煤购买台账,注明购买时间、购买数量、购买渠道及煤质检测信息等,并留存两年。(时限:2016年5月15日前,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 村委会按户登记清洁煤用量,建立完整的清洁煤购买台账,注明购买时间、购买数量、购买渠道及煤质检测信息等,并留存两年。(时限:2016年5月15日前,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 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天要在黄金时段滚动播出《致城乡居民的一封信》和《致煤炭经营企业的一封信》,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电视台、庆云报要开辟专题、专栏,每周报道2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3个部门的工作进展及经验做法。(时限:2016年6月底前,牵头单位:县文广新局、庆云报社,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规划建设。

       1. 结合县情,科学选址,建设1处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炭物流园。(时限:2016年5月15日前,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相关乡镇)

       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辖区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设置1处符合仓储及环保要求的配送中心。(时限:2016年5月15日前,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三)落实煤源。

       1. 通过招标确定3家或以上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时限:2016年5月20日前,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2. 县政府与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限:2016年5月20日前)

       3. 协助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与清洁煤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落实优质煤源供应主渠道。(时限:2016年5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4. 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根据《清洁煤推广报名登记表》联系清洁煤生产经营企业安排生产,并负责及时配送到位。(时限:2016年8月15日前)

       (四)治理整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立即开展整治行动,为清洁煤的推广创造必要条件。(时限:2016年6月20日前,开展集中整治,之后实施常态化管理,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1. 规范整治。颁发清洁煤经营标识;检查购销台账、煤质检验报告;依法清理无照及不符合规划、环保要求和煤质标准的经营业户、场所和企业;治理煤粉尘污染、违法堆放;监测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煤质、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煤炭价格等。

       2. 完善环保设施。经营场所健全完善防风抑尘、喷淋降尘、进出车辆冲洗、排水沉淀系统改造、场地道路硬化等设施,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3. 设立煤炭检查站。依法在进出县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口设立煤炭检查站,实行24小时监管,查处煤炭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入我县销售的煤炭运输车辆要符合密闭要求,并随带煤质检验报告,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县。

       (五)巩固提升。

       1. 制定符合县情的《庆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补贴扶持办法》。(时限:2016年5月20日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 积极争取上级清洁煤利用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

       3. 制定煤炭使用、总量控制和消减替代计划。(时限:2016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 在县中心城区划定并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快煤改气、煤改电替代步伐,逐步推行城区无煤化。在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加快燃气管道和集中供热网建设,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在全县试点并全面推广清洁炉具。(时限:2018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商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商务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城管执法局、质监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县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庆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商务局、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明确联络员,5月12日前,将举报电话、联络员信息(姓名、职务、手机号码)报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3783309,邮箱:smzlbgs@163.com)。

       (二)建立协调机制。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每周五上午12:00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将工作进展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集中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三)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迅速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确保每个责任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形成“网格化、全覆盖”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完善政策支持。认真落实扶持办法,确保煤炭经营(配送)骨干企业补贴兑现到位,并对监管经费、有奖举报及镇村清洁煤推广经费等予以保障。

       (五)严格执法追责。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重大案件会商和移送衔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县政府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督导,强化责任追究。

       附件1. 庆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附件2. 德州市散煤清洁化治理补贴标准

       附件3. 德州市2016年度煤炭质量指标

       附件4. 清洁煤推广报名登记表

       附件5. 清洁煤用户收煤确认表

  
附件1:庆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根据县直相关部门职责和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需要,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商务局是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监管,组织、协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配送工作开展和统计。会同规划、环保、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制定煤炭物流园建设规划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布点规划。为实行清洁煤炭经营承诺制度的煤炭物流园、煤炭经营骨干企业、煤炭配送企业颁发清洁煤经营标识。

       二、县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制定煤炭使用、总量控制和消减替代计划,对年度煤炭用量及价格科学管控,防止垄断经营、哄抬煤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庆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补贴扶持办法》,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县审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及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五、县环保局负责依据全市煤炭物流园、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和煤炭配送企业环保标准,对煤炭经营企业、用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负责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六、县住建局负责加快集中供热替代、煤改电供热。在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加快燃气管道和集中供热网建设,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县供电公司、县物价局配合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和电价调整等相关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公路局负责对煤炭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设立煤炭检查站。

       八、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煤粉尘污染、违法堆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九、县文广新局、庆云报社负责加强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十、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牵头负责流通环节煤质检测工作。

       十一、县质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用煤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对生产企业煤质进行检测。

       十二、县公安局负责对行政执法中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处置。


附件2:德州市散煤清洁化治理补贴标准

       一、补贴原则

       参照淄博等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农村居民购买清洁煤的成本,促进清洁煤的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范围为我市农村居民,每户最高补贴1吨。补贴对象为清洁煤生产经营企业,补贴金额按照农村居民实际购买清洁煤的数量确定。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

       清洁煤补贴标准为200元/吨。市、县财政按照1:1承担。按照清洁煤全覆盖要求,预计我市2016年清洁煤用量约120万吨,市级财政需安排资金1.2亿元,县级财政安排资金1.2亿元。

       四、煤质检测经费

       市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中所需的煤质检测费用。另外,市财政按照20元/吨安排镇村清洁煤推广经费。


附件3:德州市2016年度煤炭质量指标

       一、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全硫(St.d)≤1%,灰分(Ad)≤25%,挥发分(Vdaf)≤37.0%,发热量(Qnet.ar)≥21.74MJ/kg(5200大卡)。

       二、燃用单位煤炭质量指标

       1. 燃气发生炉用煤:全硫(St.d)≤0.4%,灰分(Ad)≤12.5%,挥发分(Vdaf)≤37.0%,发热量(Qnet.ar)≥25.09MJ/kg(6000大卡)。

       2. 电锅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

       3. 非电锅炉用煤:全硫(St.d)≤0.4%,灰分(Ad)≤12.5%,挥发分(Vdaf)≤37.0%。

       4. 煤化工用煤(煤焦等):全硫(St.d)≤0.4%,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6.34MJ/kg(6300大卡),挥发分(Vdaf)≤37.0%。

       三、民用型煤、散煤、兰炭质量指标

       1. 民用型煤:全硫(St.d)≤0.4%,灰分(Ad)≤25%,挥发分(Vdaf)8~12%,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蜂窝煤发热量(Qgr.d)≥21.0MJ/kg,其他型煤发热量(Qgr.d)≥24.0MJ/kg。

       2. 民用散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5200大卡。

       3. 民用兰炭:全硫(St.d)≤0.4%,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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