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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中国炉具网    来源:聊城经信网    日期:2016-02-26 10:31:39    浏览: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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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煤炭清洁利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生态文明聊城为目标,以提高煤炭质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防治煤炭污染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市场驱动、科技支撑、法律规范的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煤炭清洁利用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煤炭清洁利用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效率,逐年削减煤炭用量。严格储煤场地监管,减少煤炭扬尘污染。到 2016 年底,各类储煤场地实现规划目标,达到标准要求,实现规范管理。煤炭扬尘污染得到基本治理,燃用煤炭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 1%以下、灰分控制在 16%以下。无法采取脱硫除尘措施的居民生活、型煤加工等单位用煤达到洁净煤标准,即全硫含量在 0.6%以下、灰分在 10%以下。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储煤场地统一规划。根据《办法》要求,现有符合条件的储煤场地,经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纳入市储煤场地布局规划。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储煤场地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要会同市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于 2016 年 6 月底前完成全市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2016 年 6 月底前,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煤炭的储煤场地进行清理;2016 年 9 月底前,对不符合《聊城市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的储煤场地进行清理;2016 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储煤场地。

       (二)规范提升储煤场地建设。依法清理无照及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储煤场地,健全完善储煤场地防风抑尘、喷淋降尘、进出车辆冲洗等设施,改造储煤场地排水沉淀系统,硬化场地道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储煤场地扬尘污染。

       (三)严格控制煤炭质量指标。按照《聊城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见附件 2),严格煤炭经营、使用质量指标,从源头上控制煤炭污染物排放。鼓励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

       (四)严格散煤使用管理。2016 年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完成洁净煤配送中心规划建设,民用散煤实现配送。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洁净煤配送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市财政根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补贴情况给予补助。型煤加工销售企业应按照控制燃煤硫分、灰分的要求,供应低硫煤、洗净煤或固硫型煤,向购煤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检验证明,并接受环境保护、质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由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发改、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执法联络员,按要求参加联合执法活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案件办理动态和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违法行为,协调办理违法违规案件的移交,真正实现违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联合执法效率。

       (六)煤炭质量检测、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购销煤炭必须逐批次进行煤质检测,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启用备份样品进行检测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检测企业承担。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按照《办法》规定报送的检测信息,要建立信息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七)督导考核和问责制度。市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半年督导、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结果纳入聊城市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煤炭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实行问责制度,对经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3 起(处)违犯《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的案件,未明确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管人员、未清理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地的,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经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超过 5 起(处)违犯《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的案件,或未履行煤炭清洁利用监管职责造成煤炭污染事件,影响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市民举报煤炭清洁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包括:煤炭扬尘,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储煤场地不符合布局规划要求,煤炭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撒漏,煤炭质量指标不符合本市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等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 500-1000 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承担。各单位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严格保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情况调度、联合执法、督导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也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落实监管人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特别是洁净煤配送补贴经费的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要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及时组织煤炭清洁利用专家,对我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决策咨询。使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治理工作更加科学、更具针对性。

       (四)结合实际,搞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煤炭清洁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聊城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2 月 4 日

附件 1: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领 导 小 组 人 员 名 单

       组 长:洪玉振(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长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东昌(市经信委主任)
       成 员:吴广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大督查落实委员会主任)
       马存民(市编办副主任)
       张建华(市法制办副主任)
       张 政(市经信委副主任)
       宋风河(市公安局督察长)
       司树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付卫东(市环保局副局长)
       赵同江(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刘忠贤(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云国(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培荣(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李玉强(市财政局工会主任)
       王玉涛(市规划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刘东昌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 2:聊城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为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促进煤炭清洁利用,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和《聊城市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聊政办发〔2015〕11 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加工、燃用的煤炭质量指标规定如下:

       一、聊城市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 16%、硫分大于等于 1%的散煤,特殊动力用煤实行专项许可。

       二、燃用单位的煤炭质量指标: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用煤炭全硫含量不超过 0.6%,灰分不超过 10%;有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用煤炭 2016 年底后全硫含量不超过 1%,灰分不
超过 16%。

       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的,由经信、环保、质监等部门对改造后的锅炉进行检测验收后,合理确定燃煤质量指标。

       四、煤炭经营企业供应本市燃煤单位直接燃用的煤炭,必须符合本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五、燃煤单位燃用的煤炭质量经抽检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抽检频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煤炭的采样、样品的制备和检测办法由市经信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

       七、煤炭质量指标要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技术条件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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