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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2015年民用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5-12-16 10:11:28    浏览: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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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2015年民用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

       根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包府发〔2014〕21号)以及《包头市民用洁净型煤推广工作方案(包府办发〔2014〕285号)》要求,为加大主城区散烧煤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减少散烧煤的使用量,改善燃煤散烧对大气的污染,2015年,我市将在主城区推广使用民用洁净型煤,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降低主城区散烧煤污染为目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集中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各地区和部门分工负责,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结合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开展主城区减少散烧煤使用和推广民用洁净型煤工作。

       二、工作任务

       2015年,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稀土高新区重点区域范围内试点推广民用洁净型煤(包括在棚户区、城中村周边使用散烧煤的个体经营网点、农业大棚等)。

       (一)昆区:完成本辖区内1万吨民用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煤任务。主要推广区域:昆区北部区北沙梁社区、前口子村,共计约5000户。

       (二)青山区:完成本辖区内6千吨民用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煤任务。主要推广区域:青福镇(赵家店村、赵家营村、色气湾村),共计约3900户。

       (三)东河区:完成本辖区内4千吨民用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煤任务。主要推广区域:二里半街道办事处(南海社区、二里半社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巴彦东路第一、第二社区),西脑包街道办事处(景苑社区、宏源社区、贵发社区),共计约2000户。

       (四)稀土高新区完成本辖区内5千吨民用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煤任务。主要推广区域:万水泉镇(原红旗农场一分公司到八分公司),共计约3000户。

       以上合计约13900户,拟推广民用洁净型煤2.5万吨左右。

       三、责任分工

       (一)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基地建设,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协调保障各地区民用洁净型煤的配送供应。

       (二)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民用洁净型煤价格评估、测算、备案工作,确定民用洁净型煤市场指导价,杜绝垄断哄抬价格现象发生。

       (三)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民用洁净型煤补贴办法及资金的管理、拨付等工作。

       (四)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对主城区内散烧煤污染源开展监控,并对民用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六)市食药工商局牵头,负责对主城区内销售的型煤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销售的不符合我市质量标准的型煤产品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七)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制定本辖区减少散烧煤使用和民用洁净型煤推广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全力组织推进,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价格及财政补贴政策

       (一)民用洁净型煤指导价格。按照我市确定的民用洁净型煤暂行质量标准,依据民用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最终生产及配送成本,经初步测算,暂定2015年我市民用洁净型煤指导价格为530元/吨。

       (二)财政补贴政策。根据目前民用洁净型煤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供应的精煤价格,民用洁净型煤销售价格应不高于同期精煤到户零售价格。2015年我市对居民购买民用洁净煤实行价格补贴制度,经初步测算,补贴金额为每吨200元,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补贴后居民实际购买民用洁净型煤价格应为330元/吨。

       五、推广配送流程

       为保障洁净型煤的购买居民及生产企业双方利益,确保型煤推广工作有序开展,型煤推广配送应遵照以下流程:

       (一)各试点推广地区的社区或村委会组织居民购煤登记,按照我市确定的型煤指导价每户限购2吨,并统一收取购煤款,同时向缴款居民出具收据,并将购煤款存入型煤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型煤企业会同推广地区根据购煤收据制定型煤销售明细表,并根据居民购煤情况,制订配送方案并抄送各推广地区社区或村委会,同时向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收据;

       (三)型煤企业按配送方案送煤到社区或村委会,社区或村委会组织送煤到户,居民收煤后在购煤收据上签字,交回型煤企业备查,同时型煤企业和社区或村委会分别在明细表上签署送煤时间;

       (四)试点推广地区和型煤企业向市型煤推广牵头部门及财政部门上报型煤销售数量、金额及明细表,经市型煤推广牵头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市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型煤企业。

       注:1.型煤企业对居民出具的收据需要三联。一联交居民作为购煤凭证;一联交型煤生产企业入账;一联由社区或村委会留存。收据应载明购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数量、金额等。2.居民购煤明细表需一式四份。型煤企业、社区或村委会、推广地区牵头部门、市型煤推广牵头部门各一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发改、财政、环保、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快生产基地建设。按照《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包府办发〔2014〕285号)》要求,市经信委负责,石拐区和土右旗政府配合,加快石拐区工业园区和土右旗大城西煤炭物流园区内的民用洁净型煤生产基地建设。确保年内使我市民用洁净型煤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保障民用洁净型煤的供应。

       (三)严格源头管理。各地区要结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做好本区域的居民、外来人口及服务行业用煤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和鼓励使用定点销售的洁净型煤,市商务局配合做好民用洁净型煤销售网点的建设工作。

       (四)强化质量监管。市质监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建立民用洁净型煤销售检测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测方式,对销售到主城区范围内的民用洁净型煤实行生产企业到销售网点的全过程销售渠道质量检测制度。

       (五)强化责任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将定期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民用洁净型煤推广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推进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市政府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工作推进严重滞后,影响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和相关地区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制作宣传册、宣传画、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散烧煤污染治理宣传工作,引导居民积极使用民用洁净型煤,不断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散烧煤污染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包头市2015年民用洁净型煤试点推广任务分解表

2015年10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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