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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中国炉具网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5-09-29 08:52:42    浏览: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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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建成时限: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全部区域,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禁燃区。

       (二)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颗粒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蒸汽锅炉和14兆瓦及以下的热水锅炉、各类燃煤炉窑(灶)等燃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其中,用于城市供暖的10(不含)至20(含)蒸吨/小时蒸汽锅炉和7(不含)至14(含)兆瓦热水锅炉暂无替代热源的,经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批准,可暂缓实施。

       五、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自行淘汰燃用设施,引导燃煤的中小型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发展,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与监管工作。

       七、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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