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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炉具网    来源:生物质项目国家项目办    日期:2014-07-02 09:12:44    浏览: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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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为规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下简称“开发署”)项目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2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六章 能效评价
       第七章 合同期后的零配件供应及技术支持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下简称“开发署”)项目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2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国国家经济技术交流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家能源局共同实施的生物质颗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示范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建设管理、运行管理以及违规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项目指导委员会是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本项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管理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在全国和国际范围内推广和应用本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验成果。
       第五条 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中作为政府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全面执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成立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在项目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包括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立项审批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 示范项目专家委员会。国家项目办邀请环境保护、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生物质颗粒燃料开发应用等方面的专家参与项目的研究和实施,确保项目在执行中与国家有关宏观政策、行业规划及技术规范保持一致。
       第八条 本项目将选择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作为示范项目重点实施区域,国家项目办协助地方相关部门成立地方项目指导委员会,组建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办”),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并推动项目经验成果在示范省内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项目管理办公室均应遵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下简称“开发署”)项目管理规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示范工程项目,接受交流中心与开发署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及国家审计部门的有关审计。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条 由国家项目办组织项目专家委员会编写示范项目申报指南,适时向本项目实施地相关企业发布。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在试点省范围内分期分批实施,原则上每批(期)示范项目由一个节能服务主体申报。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在地方项目办申报,由地方项目办按照项目指南要求,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原则:企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现象,项目技术方案先进、技术经济性较好、运营管理模式科学,符合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经初步筛选合格的项目,由地方项目办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到国家项目办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项目办组织专家组就示范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实施方案可行性、节能效果与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与评审。
       第十五条 经评审合格的示范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级环境保护、能源等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政府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采用“打包式”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生物质颗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示范项目,由国家项目办进行立项确认、审批和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方案实施,负责项目进度、质量等各环节的控制与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安排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示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的技术管理,包括日常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等;负责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人的操控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操作人员除熟练操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外,需按设备管理要求填写运行记录表,负责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及能源服务公司应配合示范项目的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考察、监督、监测、评估、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均由国家项目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在能效综合效率达到80%(含)以上,且按设计负荷稳定运行30天,项目申报单位即可以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为准,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和运行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验收要求:对能源的输入、转化、输出及重要设备单元的用能计量器具必须完善,须有专门的记录和统计报表。在提交的技术报告中应包括项目的任务、产出、工艺技术、设备、工程方案等资料,并须有资质单位提供的能效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还应包含具备审计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验收报告由国家项目办审核归档。

       第六章 能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国家项目办在项目验收后对项目进行能效评价,并即时予以公布。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不合格的应该按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由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合同期后的零配件供应及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后,节能服务公司有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及零配件供应的义务,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零配件供应按照市场价进行采供。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者审核不合格且整改重新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建设该示范项目和今后申报示范项目的资格,并通报地方相关能源、环境管理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项目办统一发布,解释权利归国家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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