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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莱西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中国炉具网    作者:清洁取暖    来源:莱西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12-30 16:09:08    浏览: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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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炉具网讯:近日,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指出,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坚持“以供定改、先立后破”,因地制宜选择供暖方式,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积极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安全的清洁取暖体系。2022-2024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约6.88万户,其中2022年新增农村清洁取暖用户19140户,农房节能改造试点1000户(2022年任务分解见附件2,2023年、2024年任务由莱西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分解下达)。

       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补贴。

       分散式电代煤初装补贴。对热泵类电采暖设备(对设备台数不作要求)购置、安装及电表后管线改造等费用,按照不超过中标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户。其中,中标价格不高于5550元的,补贴中标价格的90%,居民自行承担10%;中标价格高于5550元的,按照5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余部分居民自行承担。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分散式气代煤初装补贴。对燃气表及表后管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取暖用燃气设备 (含一台燃气壁挂炉和两组散热器)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不超过决算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户。其中,中标价格不高于5550元的,补贴中标价格的90%,居民自行承担10%;中标价格高于5550元的,按照5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余部分居民自行承担。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对燃气企业按照最高40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分散式电代煤运行补贴。一户一表分散式电代煤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居民(含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总用电量不高于600千瓦时的,不予补贴;总用电量高于600千瓦时但不足2600千瓦时的,对超出部分按照0.3元/千瓦时的标准据实补贴;总用电量达到2600千瓦时及以上的,补贴60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三年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运行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再行研究确定。

       分散式气代煤运行补贴。分散式气代煤用户,用气按照民用独户采暖气价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总用气量不高于100立方米的,不予补贴;总用气量高于100立方米但不足700立方米的,对超出部分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总用气量达到700立方米及以上的,补贴600元。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三年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运行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再行研究确定。

莱西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2〕3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莱西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莱西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国家、省、青岛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冬季取暖清洁化水平,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坚持“以供定改、先立后破”,因地制宜选择供暖方式,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积极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安全的清洁取暖体系。2022-2024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约6.88万户,其中2022年新增农村清洁取暖用户19140户,农房节能改造试点1000户(2022年任务分解见附件2,2023年、2024年任务由莱西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分解下达)。

       二、实施方式

       (一)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引导推动,完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突出市场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推进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资源条件、经济实力、基础设施等条件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采取适宜的清洁取暖策略,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推进。

       (三)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在推进热源侧清洁取暖改造同时,配套实施燃气管网、城乡配电网、热力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保证清洁取暖效果。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筹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宣传动员和摸底调查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计划台账,落实工作责任。

       (二)项目实施。各镇政府依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施工队伍确定,签订改造及服务合同、居民用户承诺书等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鼓励各镇政府建设符合自身特点的清洁取暖示范村、片区,发挥示范标杆作用。

       (三)项目验收。各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在每年10月底前做好调试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等4部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资环〔2022〕3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做好绩效自评和实地核查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四)补贴发放。自2023年起,各镇政府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核算上一年度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经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8月31日前将各类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四、补贴政策

       (一)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补贴

       1.分散式电代煤初装补贴。对热泵类电采暖设备(对设备台数不作要求)购置、安装及电表后管线改造等费用,按照不超过中标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户。其中,中标价格不高于5550元的,补贴中标价格的90%,居民自行承担10%;中标价格高于5550元的,按照5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余部分居民自行承担。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2.分散式气代煤初装补贴。对燃气表及表后管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取暖用燃气设备 (含一台燃气壁挂炉和两组散热器)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不超过决算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户。其中,中标价格不高于5550元的,补贴中标价格的90%,居民自行承担10%;中标价格高于5550元的,按照5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余部分居民自行承担。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对燃气企业按照最高40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3.分散式电代煤运行补贴。一户一表分散式电代煤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居民(含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总用电量不高于600千瓦时的,不予补贴;总用电量高于600千瓦时但不足2600千瓦时的,对超出部分按照0.3元/千瓦时的标准据实补贴;总用电量达到2600千瓦时及以上的,补贴60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三年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运行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再行研究确定。

       4.分散式气代煤运行补贴。分散式气代煤用户,用气按照民用独户采暖气价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总用气量不高于100立方米的,不予补贴;总用气量高于100立方米但不足700立方米的,对超出部分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总用气量达到700立方米及以上的,补贴600元。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三年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运行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再行研究确定。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项目。按照相关建设技术标准, 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最高40元/平方米 (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2∶1∶1的比例分担。

       2.农房节能改造项目。按照相关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不超过中标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7000元/户。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 2.5:1:1.5 的比例分担。

       (三)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对三年项目建设期内开展的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按照最高3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四)供热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对三年项目建设期内开展的供热燃煤锅炉“煤改气”工程、向居民直接供热的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和高温水替代供热项目,结合当年资金筹集规模和项目实施情况等综合确定项目建设补助、运行补贴金额。

       (五)农村集中供热项目。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可再生能源取暖、多能互补取暖等清洁取暖工程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面积,按照55元/平方米且每户不高于38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莱西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取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取暖设施由用户自行配套。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计入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

       (六)相关要求

       1.本政策适用于列入《青岛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已享受其他相关政策补贴的不可重复补贴。

       2.分散式生物质不再作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技术方式推荐,不享受政府补贴。

       3.对已经确定列入近三年拆迁计划的区域,暂不实施清洁取暖改造。

       4.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运行补贴仅针对2018年以来享受财政初装补贴的用户,具体补贴名单由各镇政府核实确定。分散式电代煤运行补贴,仅针对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的一户一表村民。采暖期结束后,由村民汇总采暖期总用电(气)量,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村庄核实村民采暖期用电(气)量及运行补贴金额后进行村内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至各镇政府,各镇政府会同供电公司及管道燃气企业核实无误后向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申请运行补贴。

       5.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

       6.进行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户需提前签订统一印制的清洁取暖承诺书才可获得财政补贴资格,承诺后续取暖季不再使用散煤取暖,严格按照财政补贴的清洁取暖方式取暖,不签订承诺书的,不享受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工作职能,全面统筹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工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农村清洁取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订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镇政府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定期调度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各镇政府负责做好调查摸底,组织辖区清洁取暖设备供应商招标及项目具体实施,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手续办理、迁占补偿、劳资纠纷等问题,做好补贴资金核算、安全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供电公司是电代煤工程户表及以上部分配套电网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协助各镇政府逐村摸清村庄现有电网及变压器余量,为各镇政府逐村确定电代煤改造户数提供指导。管道燃气企业是气代煤工程配套燃气管网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摸清具备燃气管网配套条件的村庄名单后提供至各镇政府,为各镇政府确定具体气代煤改造村庄提供指导。各实施主体要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程建设,确保按期完成。

       (二)落实能源保障。供电公司、管道燃气企业加快电力和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电力供应和积极争取上游气源,做好电力扩容改造及储气调峰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确保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

       (三)规范资金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清洁取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做好农村清洁取暖工程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防止套取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政策落实到位。清洁取暖年度竣工台账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各镇政府应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统计精度,保证竣工台账数据真实准确。

       (四)强化安全管理。各镇政府要把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特别要加强对清洁取暖产品质量、准入标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期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跟踪管理,深化落实“双安全员”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五)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清洁取暖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清洁取暖的重要意义,普及清洁取暖知识,展示清洁取暖效果,引导城乡居民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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