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各类项目补贴标准
(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度补贴标准为1.5万元/蒸吨,补贴量以当年实际竣工验收完成为准。
(二)燃煤锅炉“拆小并大”:20蒸吨及以下按照15万元/蒸吨给予经营性补偿(最高补偿200万元/台),10元/平方米给予联网补贴;20蒸吨以上按照250万元/台给予经营性补偿,10元/平方米给予联网补贴。40蒸吨及以上“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燃气集中供热改造:5万元/蒸吨(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四)电蓄热集中供热改造:5万元/兆瓦(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五)热泵集中供热改造:地(水)源等热泵集中供热改造10元/平方米。远郊区县乡镇热泵集中供热改造200元/平方米,其他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改造12元/平方米。(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六)生物质能供热改造:生物质“一镇一网一热源”改造15万元/蒸吨;生物质锅炉改造5万元/蒸吨。
(七)煤改洁:
1.取暖设备部分:燃气壁挂炉、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光热+辅助热源等取暖设备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0%补贴,燃气壁挂炉最高6400元/户、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最高8800元/户、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最高10000元/户、光热+辅助热源最高10000元/户;低碳供热项目最高10000元/户;生物质炉具按照中央资金平均最高不超过2500元/台(颗粒炉最高3200元/台,压块炉最高2200元/台,含安装等费用)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区县本级财政承担。除安装生物质炉具居民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居民按照设备购置款90%给予补贴。
2.运行补贴部分:
(1)电费、燃气补贴:采暖季电费按照0.2元/千瓦时补贴,燃气费按照1元/立方米补贴,本年度最高补贴600元/户。2022年度进行改造并选择延后一年补贴的,本年度最高补贴800元/户。其他冬季取暖补贴政策高于此标准的,就高享受政策补贴,低于此标准的,按此标准差额给予补贴。
(2)生物质燃料补贴:对实施生物质炉具改造的农户,按照连续两个采暖季退坡补贴,即2024-2025年、2025-2026年,两个采暖季分别为2吨/户、1吨/户。中央资金按照最高700元/吨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年建设期后,根据煤改洁改造效果及财政状况,另行研究运行补贴延长政策。
(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区节能改造50元/平方米;农房节能改造按照建设投资的80%给予补贴,其中:整体改造最高10000元/户,局部改造最高4000元/户(各县区整体改造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改造总户数的20%)。
(九)超低能耗建筑:500元/平方米
第十条 补贴资金拨款程序如下:
(一)项目复核
各区、县(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市发改委组织远郊区县乡镇热泵、生物质一镇一网、煤改洁、农房节能改造项目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市房产局组织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复核;市房产局组织燃煤锅炉“拆小并大”、燃气集中供热、电蓄热集中供热、生物质锅炉、小型民用燃煤供热锅炉改造、城区及县城空气源热泵、地(水)源热泵及污水源热泵、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复核;市建设局组织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复核。
(二)资金申请
1.中央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向市取暖专班提出资金申请,专班报市政府履行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因相关项目调整等需相应调整中央资金,按上述申请程序办理。
2.地方资金:市本级补贴资金由市直相关部门向计划主管部门提报相关项目资金和资金申请,经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相关项目计划安排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及年度计划安排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部分燃煤锅炉“拆小并大”、燃气集中供热改造、电蓄热集中供热、热泵集中供热改造、小型民用燃煤供热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改造(含生物质一镇一网项目)、煤改洁及配套农房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由中央资金给予补贴。
煤改洁(除生物质炉具外)运行补贴由地方资金承担,原财税独立区(除苏家屯区外)全部由区补贴;原非财税独立区按市、区补贴5:5分担;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按市、区县(市)补贴7:3分担;康平县按市、县补贴8:2分担。生物质炉具运行补贴由中央资金承担。
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原非财税独立区按市、区补贴5:5分担,原财税独立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全部由区、县(市)补贴。
第十二条 对撤销的清洁取暖项目,核减财政补贴资金;对增补的相同类型项目,在补足撤销项目对应清洁取暖面积基础上,按已有标准给予补贴;对于增补的不同类型项目,另行研究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对实施农村清洁取暖项目的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地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项目类型包括煤改洁、农房节能改造及远郊区县乡镇热泵集中供热等。
考核结果分四档,第一档1名,市本级给予400万元奖励;第二档1名,市本级给予300万元奖励;第三档1名,市本级给予200万元奖励;第四档1名,市本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本级奖励资金需用于清洁取暖项目工程建设支出。
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市财政局予以奖励。
文章来源:沈阳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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