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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制定奖励或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和节能环保炉灶

中国炉具网    作者:管理员    来源:泰安市人大    日期:2023-08-03 09:00:58    浏览: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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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型炉灶,引导建立完善的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制定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鼓励使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方式,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7月31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7月26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五章、55条,旨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对能源、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方面造成的大气污染规定了较为详细的防治措施。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将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纳入条例。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对农药、肥料的科学施用、秸秆焚烧进行了规范,全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条例授权市县两级政府划定区域对露天焚烧、生物质燃料燃烧以及祭祀用品焚烧的行为进行管理。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型炉灶,引导建立完善的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制定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鼓励使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方式,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划定区域,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树枝、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营业户燃烧产生严重烟尘污染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燃烧的生物质燃料;

(三)焚烧祭祀用品。以上区域以及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燃烧的生物质燃料的种类,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原标题:《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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